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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二七號

搶奪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施柏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二七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捌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搶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六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一 日

法 官 施 柏 宏

書記官 邱 秋 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二七號於民國 89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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