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曾淑娟
- 被告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九0八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 肆年。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參佰參拾捌片、音樂錄音帶貳佰參拾捲,均沒收 。 事 實 一、乙○○係攤販業者,明知某年籍姓名不詳綽號「阿賢」之成年男子,於民國八十 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高雄市前鎮區○○○街四二九巷口夜市,以每張光碟片 新臺幣(下同)一百元、每捲錄音帶七十元之價格所兜售者,係未經著作財產權 人同意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物,竟仍基於營利之意圖而向其購入,並自八 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在高雄市前鎮區○○○街四二九巷口之夜市攤位,以 每張音樂光碟片二百元、每捲音樂錄音帶一百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賺取 其差額謀利,並供作生活之資。嗣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晚間九時三十分許 ,經警方會同告訴人代理人林英傑於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盜版音樂光碟片三百三十八片、音樂錄音帶二百三十捲。 二、案經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 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唱片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訴請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移 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每張音樂光碟片一百元、每捲 錄音帶七十元之價格,向綽號「阿賢」之成年男子購入盜版音樂光碟片及錄音帶 ,並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在高雄市前鎮區○○○街四二九巷口之夜市 攤位,以每張光碟片二百元、每捲錄音帶一百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謀利, 並恃以為生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代理人林英傑、甲○○之指述情節相符 ,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三百三十八片、音樂錄音帶二百三十 捲扣案可稽。且被告係以擺設攤販為業,其所販賣之盜版音樂光碟片、音樂錄音 帶之數量亦大,足見被告確恃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錄音帶為生。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九十四條 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常業罪。爰審酌被告明知係他人擅自 重製之盜版音樂光碟片、錄音帶,竟仍予買受,並販賣予不特定人圖利,漠視著 作權財產權人為錄音著作所投助之大量心力,嚴重侵害其權利,惟念其犯後態度 良好,且販賣之時間尚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於七十二年 間,因竊盜案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七十四年四月四日執行完畢後,五 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可憑,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 ,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併予以宣告緩刑四年,以 啟自新。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三百三十八片、音樂錄音帶二 百三十捲,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九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淑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賴成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附錄本案犯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 交付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附表一: ┌──────────┬────┬───────────────────┐ │盜版錄音帶名稱 │捲數 │著作財產權人 │ ├──────────┼────┼───────────────────┤ │伍佰-白鴿 │一二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鄭秀文-我應該得到 │九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梁泳琪-新鮮 │二五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蔡依林VS楊乃文 │三四 │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黃乙玲-無字的情批 │四0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康晉榮-催淚 │三五 │博德曼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黎明-非我莫屬 │四二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蘇永康-愛一個人好難│三九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張宇-雨一直下 │三五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趙詠華-相見太晚 │五一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二王二后 │六六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共計三百八十八捲 │ └───────────────────────────────────┘ 附表二: ┌──────────┬────┬───────────────────┐ │盜版音樂光碟片名稱 │片數 │著作財產權人 │ ├──────────┼────┼───────────────────┤ │吳宗憲-你比從前快樂│一七 │博德曼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黎明-非我莫屬 │二二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蘇永康-愛一個人好難│一0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趙詠華-相見太晚 │二九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蔡依林-我知道你很難│一九 │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過 │ │ │ ├──────────┼────┼───────────────────┤ │梁泳琪-新鮮 │二二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鄭秀文-我應該得到 │一一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伍佰-白鴿 │一六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黃乙玲-無字的情批 │二六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那英-乾脆 │三0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四大天王 │二八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共計二百三十片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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