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О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О五號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O五號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內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內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記載,顯係誤植,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