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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七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周志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七號

被告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甲○○自民國玖拾年參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搶奪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行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八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法 官 周志賢

書記官 簡鴻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七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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