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四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八八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叁年。 事 實 一、甲○○任職富統營造有限公司,於八十八年六月間負責監督該公司承攬中國石油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北門守衛室新建工程泥作部分之鷹架搭建工作,係從事 該鷹架搭建工程業務之人。其於該公司僱用工人搭建泥作工程所需用之鷹架時, 本應注意事先以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構築施工架, 以避免工人在鷹架上工作時發生鷹架木板斷裂、倒塌而致工人墜落之危險。且依 其智識、能力及當時客觀之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甲○○竟疏於注意, 任令搭建鷹架之工人以強度不足承載一個人重量之木質角材架設連接分別位於電 動門軌道的南北方之施工架以使施工架穩定不傾倒。以致於同年七月一日十五時 五十八分許,工人趙國章在高度約三.四公尺之木板工作台上作粉刷水泥工作時 ,因甲○○所負責監督搭建之鋼管支架連接之工作台木板強度無法承載趙國章之 重量而斷裂,趙國章乃自高度約三.四公尺之工作台上墜落地面,經送醫急救, 延至同年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許因頭部外傷、顱內出血死亡。 二、案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告甲○○對於其負責監督建之施工鷹架,因疏未注意以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 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構築施工架,以避免工人在鷹架上工作時發生鷹架 木板斷裂、倒塌而致工人墜落之危險。而由工人以強度不足之木材架設工作台, 以致工人趙國章於站在木材工作台粉刷水泥時因木板斷裂而墜落地面,造成趙國 章死亡之事實坦認不諱。按營造工程之施工架(鷹架)係完成營造工程不可缺少 之設備,而且為保障作業勞工施工時之安全憑藉,故對於施工架之構築應由專業 人員事先以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以避免勞工於作 業時因工作台斷裂、倒塌而發生墜落之危險,被告負責指揮監督本件施工鷹架之 構築施工,其應注意並能注意,卻疏於注意而以強度不足之木材搭架工作台,造 成被害人趙國章於工作時,腳踏在木材之工作台上發生斷裂而墜落死亡,被告就 本件死亡職業災害之發生,顯有過失。而本件發生死亡職業災害後,經高雄市政 府勞工局勞工檢查所派員作職業災害檢查報告,就災害原因分析並認本件施工現 場鋼管施工架因工地現有守衛室的電動門通過而無法緊接的架設,施工架分別於 電動門軌道南北兩側架設,木材係連接二部分施工架使其穩定不傾倒,被害人趙 國章要用木材支承工作台時未能預期其強度是否安全,即踏在上面舖設工作台, 終因木材強度不足而斷裂,造成本件墜落災害之發生,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工 檢查所八八高市勞檢二字第七二四一號函附之死亡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在卷可稽 。又被害人趙國章係因本件職業災害致頭部外傷、顱內出血死亡等情,業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察署檢察官督同法醫師相驗明確,製有勘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 、驗斷書各二份紙附卷可稽,是被告甲○○未盡其前開注意義務致被害人死亡, 兩者間顯有相當因果,被告業務過失致死犯行,洵堪認定。二、被告任職富統營造有限公司,於八十八年六月間負責監督該公司承攬中國石油股 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北門守衛室新建工程泥作部分之鷹架搭建工作,係從事該 鷹架搭建工程業務之人。其因業務上過失致被害人死亡,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 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審酌被告並無任何犯罪前科記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 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可稽,本件係因業務上疏於安全之注意而觸法,犯後供認全部 實情且所任職之富統營造公司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一份附於偵查 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已如前述。其任職營造公司因業務上之疏失,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 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 、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法 官 莊崑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龔 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