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О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ОО號 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被 告 己○○ 被 告 巳○○ 被 告 辰○○ 被 告 寅○○ 被 告 辛○○ 被 告 子○○ 被 告 壬○○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丑○○ 主 文 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 壹年貳月。如附表二編號四、十一、二十七所示之偽造印文、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偽 造印章、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己○○、丁○○、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各處有期徒刑伍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丑○○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壬○○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辛○○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七所示偽造印章貳枚、偽造 信汪企業有限公司辛○○在職證明貳紙上偽造之公司印文共貳枚及負責人印文共貳枚 均沒收。 寅○○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十一所示偽造印章貳枚、偽造全 慶餘營造有限公司寅○○在職證明貳紙上偽造之公司印文共貳枚及負責人印文共貳枚 均沒收。 巳○○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辰○○、子○○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各處有期徒刑 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十一所示偽造印章貳枚、偽造全慶餘營造有限公司子○○在 職證明參紙上偽造之公司印文共參枚及負責人印文共參枚均沒收。 事 實 一、戊○○前因竊盜罪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執 行完畢(非累犯);辰○○前有殺人未遂、恐嚇取財、傷害等前科,最近一次係 因傷害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自八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起入監服 刑,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假釋,至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執行完畢;子○○前 有煙毒及妨害自由等前科,經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分別判決處 有期徒刑二年二月及八月,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二年十月,自八十三年 一月十七日刑期起算,至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縮刑期滿,於八十四年七月六日 假釋;丑○○前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等前科,最近 一次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處有期徒刑七 月確定,自八十五年十二月二日起入監服刑,八十七年二月十二日假釋,於八十 七年七月十五日縮刑期滿。 二、戊○○與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女子「陳小姐」,共同基於偽造文書及意圖為自己 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自八十九年年初起,由戊○○自稱 係「偉浩資訊顧問中心」業務代表,綽號「林仔」,在報紙分類廣告欄刊登或在 公共電話上黏貼代辦信用卡廣告,並藉由電腦網路取得公司之登記資料,再委由 不知情之刻印業者盜刻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以連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各公司之 在職證明、薪資單及各類扣繳暨免繳憑單(以下簡稱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資料 ,使無法循合法途經取得財力證明文件者得以信用卡授信金額兩成至三成不等之 代價,取得前開偽造之財力證明文件,以交付不實之證明文件之詐術,通過發卡 銀行之徵信審核,使如附表一所示之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而發給信用卡,戊○○則 藉該等方式從中牟利,並藉資維生,賴以為常業。嗣有己○○、巳○○、辰○○ 、寅○○、辛○○、子○○、壬○○、丁○○、甲○○、丑○○、庚○○、癸○ ○、丙○○等人(後三人另案審理)根據報載廣告、公共電話自黏貼紙廣告或朋 友介紹等方式,以電話與戊○○或「陳小姐」者連絡,並約定在高雄市○○路大 樂賣場等地,各自與戊○○或陳小姐共同基於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之意圖及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交付郵政存簿儲金簿及身分證供林某或 陳小姐影印後,由戊○○據以在高雄市○○街一六一之四五號,連續填載於先前 委由不知情之打字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信汪等公司之扣繳憑單及如該附表所示蓋 有偽造前開公司章與負責人私章之在職證明或薪資單,並於如附表一所示發卡銀 行之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寫虛偽之在職資料,直接交付或郵寄給己○○等人,由己 ○○等人在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持向該附表所示之銀 行申請信用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信汪等公司及各該發卡銀行,並使富邦等 銀行承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核發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供己○○等人刷卡 消費使用。嗣乙○○透過陳明山(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介紹,認識庚○ ○,並將其本人之證件交給庚○○轉交戊○○,戊○○再以上開同一方法,偽造 在職證明等文書後,郵寄給乙○○,乙○○分別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十六日 及二十三日,持偽造之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數次前往如附表所示銀行申請信用 卡而行使,並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中午十二時十分許,經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鹽埕分行通知,前往高雄市○○區○○路一一五號該行行址核對資料而 為警查獲,並查知其所持以申請信用卡之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均係偽造而循線 前往高雄市○○區○○街二四號四樓之一戊○○住處,查獲戊○○,並扣得廣告 名片一盒、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公司之印章二十八枚及公司負責人印章二十八枚與 發票章十一枚及開戶資料十八紙等物。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及富邦商業銀行訴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戊○○、己○○、巳○○、辰○○、寅○○、辛○○、子○○、丙○○ 、壬○○、丁○○、甲○○、丑○○等人對於右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及台灣協富公司人員黃聖傑、玉山銀行人員劉忠穎、第一銀行人員朱金鳳、信汪 有限公司人員卯○○等人於警訊中證述屬實,又被告等人確實有向附表一所示發 卡銀行申請信用卡之事實,分別有富邦銀行八九富銀信卡字第二二0號函、華僑 銀行八九僑銀信卡字第五八號函、第一商業銀行八九一總金卡字第七0三二號函 、台北銀行北銀消金字第八九六00八五三00號函、華信安泰信用卡股份有限 公司八九安信總字第一九八號函、台北銀行第北銀消金字第九0六00四七五0 0號函、富邦銀行九十富銀信卡字第一七三號函、華僑銀行九十僑銀信卡字第八 六號函及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結果十五紙附卷可稽,被告等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堪信為真,此外,復有扣案之廣告名片一盒、偽造之印章六十七枚及如附 表所示之偽造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影本及信用卡申請書等可資為證,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等之犯行足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規定之常業犯,只須有賴某種犯罪為業之意思,而有事實之表現為已足 ,不以該犯罪為唯一生存者為必要,縱令有其他職業,亦無礙成立常業罪,最高 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五一○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按被告戊○○自承因失業,故 以上開詐騙之方式獲取金錢,是被告顯以此供應生活之需,應係以此為常業。核 其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公司扣繳憑單、在職證明、薪 資單等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使該附表所示之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而核發信用卡與各 該申請人,從中牟取授信金額二成之利益賴以維生以之為常業,所為係犯刑法第 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 ,並就此常業詐欺犯行與「陳小姐」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核 被告己○○、巳○○、辰○○、寅○○、子○○、丁○○、甲○○、丑○○所為 ,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辛○○、壬○○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 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 遂罪。其等於同一申請案中先後偽造在職證明、扣繳憑單及薪資單等私文書,乃 本於同一偽造文書之犯意接續為之,各僅論以一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等偽造信 汪等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並持之蓋印於在職證明上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 行為,又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之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戊○○先後數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被告巳○○、辰 ○○、寅○○、子○○、辛○○先後數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與先後數次詐欺取財犯 行,各自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應以連續犯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而被告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常業詐欺罪間;被告巳○○、辰○○ 、寅○○、子○○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連續詐欺取財罪間;被告己○○ 、甲○○、丁○○、丑○○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間;被告辛○○ 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連續詐欺取財未遂罪間:被告壬○○所犯行使偽造 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未遂間,各具有方法、目的、結果之牽連關係,分別應從一重 之常業詐欺取財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被告己○○、巳○○、辰○○、寅○○、辛 ○○、子○○、丙○○、壬○○、丁○○、甲○○、丑○○等人就其行使偽造私 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各自與被告戊○○及「陳小姐」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戊○○適值青壯之年,不知循正當途徑謀生,竟圖不 勞而獲,利用他人需要信用卡消費之機會,以偽造證明文件代辦信用卡之方式牟 利維生,於交易安全之危害甚巨,其犯罪動機及目的均令人髮指;被告己○○、 巳○○、辰○○、寅○○、辛○○、子○○、丙○○、壬○○、丁○○、甲○○ 、丑○○等人明知自己未必符合申辦信用卡之條件,竟為貪圖使用信用卡之便, 而以不法手段申辦信用卡,足以紊亂發卡銀行對於信用之審核,於發卡銀行之損 害非輕,然其等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再審諸各該被告等 以偽造之證明文件申請信用卡之數量、發卡與否與卷內所附各該發卡銀行函覆其 等信用卡使用清償紀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己○○ 、丁○○、甲○○、丑○○、壬○○、辛○○、寅○○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又被告辰○○、子○○、丑○○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紀錄,其等 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末查,被告己○○、丁○○、甲○○、壬○○、辛○○、寅○○、巳○○前未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 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又其等目前雖未完全清償對發卡 銀行之債務,然本院慮及前開被告本因經濟狀況欠佳而犯本罪,為求其等能以工 作之所得儘早清償積欠發卡銀行之債務,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 均予以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用啟自新。 三、又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一條業經立法院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總統於同月十日 公布,自該月十二日起施行,雖被告己○○、丁○○、甲○○、壬○○、辛○○ 、寅○○、丑○○所犯之罪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其行為時即修 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所宣告之刑不得易科罰金,然因其行為後刑法第四 十一條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 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 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 應執行之刑於六月者,亦同」,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後 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宣告之刑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之。 四、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九號所示之名片一盒及開戶資料,為被告戊○○所有,供 本件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戊○○供陳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偽造之扣繳憑單、在職證明及薪資 單及被告等據以申請附表一所示信用卡之申請書,雖已持向各該發卡銀行行使, 已非被告等所有,不宜宣告沒收,惟偽造巨業資訊有限公司庚○○在職證明二紙 上及薪資單四紙上偽造之公司印文共六枚及偽造負責人印文共六枚;偽造全慶餘 營造有限公司寅○○在職證明二紙上偽造之公司印文共二枚及負責人印文共二枚 、子○○在職證明三紙上偽造之公司印文共三枚及負責人印文共三枚、丙○○在 職證明二紙上偽造之公司印文共二枚及負責人印文共二枚;偽造信汪企業有限公 司辛○○在職證明二紙上偽造之公司印文共二枚及負責人印文共二枚、乙○○在 職證明四紙上偽造之公司印文共四枚及負責人印文共四枚;附表二所示之偽造印 章,均應依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之規定沒收。 五、被告丙○○、癸○○、庚○○及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命警拘提亦 未有所獲,為本院發佈通緝在案,待到案後另行審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 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 項、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 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家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附表一: ┌─┬──────┬────────┬───┬───┬─────────┐ │ │發卡銀行 │卡號 │發卡日│申請日│申請時所陳偽造文書│ ├─┼──────┼────────┼───┼───┼─────────┤ │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890506│890425│信汪企業有限公司扣│ │懿│ │ │ │ │繳憑單 │ │萍│ │ │ │ │ │ │ │ │ │ │ │ │ │ ├──────┼────────┼───┼───┼─────────┤ │ │(遺失補發)│0000000000000000│890608│不詳 │ │ ├─┼──────┼────────┼───┼───┼─────────┤ │蘇│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890321│890313│信汪企業有限公司扣│ │文│ │ │ │ │繳憑單 │ │瑞│ │ │ │ │ │ │ │ │ │ │ │ │ │ ├──────┼────────┼───┼───┼─────────┤ │ │華僑銀行 │0000000000000000│890328│890313│同右 │ │ ├──────┼────────┼───┼───┼─────────┤ │ │台北銀行 │0000000000000000│890522│890429│信汪企業有限公司扣│ │ │ │(890811停卡) │ │ │繳憑單 │ │ │ │ │ │ │ │ ├─┼──────┼────────┼───┼───┼─────────┤ │蕭│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890328│890320│信汪企業有限公司扣│ │開│ │ │ │ │繳憑單 │ │獻│ │ │ │ │ │ │ │ │ │ │ │ │ │ ├──────┼────────┼───┼───┼─────────┤ │ │華僑銀行 │0000000000000000│890406│不詳 │同右 │ ├─┼──────┼────────┼───┼───┼─────────┤ │ │富邦銀行 │未核發 │ │890315│不詳 │ │蔡├──────┼────────┼───┼───┼─────────┤ │振│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00│890609│不詳 │全慶餘營造有限公司│ │文│ │ │ │ │在職證明書與扣繳憑│ │ │ │ │ │ │單 │ │ ├──────┼────────┼───┼───┼─────────┤ │ │台灣協富 │未核發 │ │不詳 │全慶餘營造有限公司│ │ │ │ │ │ │扣繳憑單與在職證明│ │ │ │ │ │ │書 │ ├─┼──────┼────────┼───┼───┼─────────┤ │莊│世華銀行 │未核發 │ │890521│信汪企業有限公司扣│ │士││ │ │ │繳憑單與在職證明書│ │榮│ │ │ │ │ │ │︵├──────┼────────┼───┼───┼─────────┤ │賢│台灣協富 │未核發 │ │不詳 │信汪企業有限公司扣│ │︶│ │ │ │ │繳憑單與在職證明書│ │ │ │ │ │ │ │ ├─┼──────┼────────┼───┼───┼─────────┤ │楊│台灣協富 │0000000000000000│890517│不詳 │全慶餘營造有限公司│ │雙│ │ │ │ │扣繳憑單與在職證明│ │喜│ │ │ │ │書 │ │ ├──────┼────────┼───┼───┼─────────┤ │ │世華銀行 │未核發 │ │890601│全慶餘營造有限公司│ │ │ │ │ │ │扣繳憑單與在職證明│ │ │ │ │ │ │書 │ │ ├──────┼────────┼───┼───┼─────────┤ │ │華信公司 │未核發 │ │890621│全慶餘營造有限公司│ │ │ │ │ │ │扣繳憑單與在職證明│ │ │ │ │ │ │書 │ │ │ │ │ │ │ │ ├─┼──────┼────────┼───┼───┼─────────┤ │許│台灣協富 │ 未核發 │ │不詳 │信汪企業有限公司扣│ │念│ │ │ │ │繳憑單 │ │主│ │ │ │ │ │ ├─┼──────┼────────┼───┼───┼─────────┤ │李│台灣協富 │0000000000000000│890525│不詳 │亮麗科技有限公司扣│ │華│ │ │ │ │繳憑單 │ │鈴│ │ │ │ │ │ ├─┼──────┼────────┼───┼───┼─────────┤ │王│台灣協富 │0000000000000000│890523│不詳 │亮麗科技有限公司扣│ │ │沐│ │ │ │ │繳憑單 │ │ │芳│ │ │ │ │ │ │ ├─┼──────┼────────┼───┼───┼─────────┤ │潘│台灣協富 │0000000000000000│890614│不詳 │冠伯貿易有限公司扣│ │陸│ │ │ │ │繳憑單 │ │靖│ │ │ │ │ │ ├─┼──────┼────────┼───┼───┼─────────┤ │吳│台灣協富 │0000000000000000│890519│不詳 │全慶餘營造有限公司│ │再│ │ │ │ │扣繳憑單與在職證明│ │興│ │ │ │ │書 │ │ │ │ │ │ │││ ├──────┼────────┼───┼───┼─────────┤ │ │世華銀行 │未核發 │ │890603│全慶餘營造有限公司│ │ │ │ │ │ │扣繳憑單與在職證明│ │ │ │ │ │ │書 │ │ │ │ │ │ │ │ ├─┼──────┼────────┼───┼───┼─────────┤ │黃│台北銀行 │0000000000000000│890516│890502│峻林有限公司扣繳憑│ │晨│ │ │(8905│ │單 │ │瑋│ │ │25停用│ │ │ │ │ │ │) │ │ │ ├─┼──────┼────────┼───┼───┼─────────┤ │曹│富邦銀行 │未核發 │ │890320│不詳 │ │富├──────┼────────┼───┼───┼─────────┤ │銘│華僑銀行 │ │890329│890322│巨業資訊有限公司、│ │ │ │(890913強制停卡│ │ │在職證明書、薪資單│ │ │ │) │ │ │三紙 │ │ ├──────┼────────┼───┼───┼─────────┤ │ │中國信託 │未核發 │ │不詳 │不詳 │ │ ├──────┼────────┼───┼───┼─────────┤ │ │台灣協富 │0000000000000000│890505│890320│巨業資訊有限公司扣│ │ │ │ │ │ │繳憑單、在職證明書│ │ │ │ │ │ │、薪資單 │ ├─┼──────┼────────┼───┼───┼─────────┤ │王│第一銀行 │未核發 │ │890614│信汪企業有限公司扣│ │清│ │ │ │ │繳憑單及在職證明書│ │海│ │ │ │ │ │ │ ├──────┼────────┼───┼───┼─────────┤ │ │台灣協富 │未核發 │ │890614│同右 │ │ ├──────┼────────┼───┼───┼─────────┤ │ │玉山銀行 │未核發 │ │890616│同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國信託 │未核發 │ │890616│同右 │ └─┴──────┴────────┴───┴───┴─────────┘ 附表二: ┌──┬────┬──────┬────────┬───────────┐ │編號│公司名稱│偽造印章 │ 使用方式 │ 偽造印文 │ ├──┼────┼──────┼────────┼───────────┤ │一 │吉榮貿易│公司章、負責│ 未使用 │ │ │ │有限公司│人潘貴參章、│ │ │ │ │ │統一發票章 │ │ │ ├──┼────┼──────┼────────┼───────────┤ │二 │上富通信│公司章及負責│ 未使用 │ │ │ │有限公司│人卓慶明章 │ │ │ ├──┼────┼──────┼────────┼───────────┤ │三 │亮麗科技│公司章、負責│ 未使用 │甲○○、丁○○使用該公│ │ │有限公司│人林金旺章、│ │司之扣繳憑單但無偽造之│ │ │ │統一發票章 │ │印文 │ ├──┼────┼──────┼────────┼───────────┤ │四 │巨業資訊│公司章及負責│在職證明書及薪資│偽造巨業資訊有限公司曹│ │ │有限公司│人林宜霖章 │單 │富銘在職證明貳紙上及薪│ │ │ │ │ │ │資單肆紙上偽造之公司印│ │ │ │ │ │文共陸枚及偽造負責人印│ │ │ │ │ │文共陸枚 │ ├──┼────┼──────┼────────┼───────────┤ │五 │驛洲企業│公司章、負責│ 未使用 │ │ │ │有限公司│人黎孟陽章、│ │ │ │ │ │統一發票章 │ │ │ ├──┼────┼──────┼────────┼───────────┤ │六 │樹鋒企業│公司章及負責│ 未使用 │ │ │ │有限公司│人吳文義章 │ │ │ ├──┼────┼──────┼────────┼───────────┤ │七 │華翰開發│公司章、負責│ 未使用 │ │ │ │實業有限│人李進成章、│ │ │ │ │公司 │統一發票章 │ │ │ ├──┼────┼──────┼────────┼───────────┤ │八 │格林菩企│公司章及負責│ 未使用 │ │ │ │業股份有│人李桂武章 │ │ │ │ │限公司 │ │ │ │ ├──┼────┼──────┼────────┼───────────┤ │九 │峻林有限│公司章及負責│ 未使用 │癸○○使用該公司之扣繳│ │ │公司 │人林清泉章 │ │憑單,但無偽造之印文 │ ├──┼────┼──────┼────────┼───────────┤ │十 │健得機械│公司章及負責│ 未使用 │ │ │ │有限公司│人鄭世進章 │ │ │ ├──┼────┼──────┼────────┼───────────┤ │十一│全慶餘營│公司章及負責│在職證明書 │寅○○在職證明貳紙上偽│ ││ │造有限公│人楊朝安張 │ │偽造 │ │ │ │ │造之公司印文共貳枚及負│ │ │ │ │ │ │責人印文共貳枚、子○○│ │ │ │ │ │ │在職證明參紙上偽造之公│ │ │ │ │ │ │司印文共參枚及負責人印│ │ │ │ │ │ │文共參枚、丙○○在職證│ │ │ │ │ │ │明貳紙上偽造之公司印文│ │ │ │ │ │共貳枚及負責人印文共貳│ │ │ │ │ │枚 │ ├──┼────┼──────┼────────┼───────────┤ │十二│冠伯貿易│公司章、負責│ 未使用 │丑○○使用該公司扣繳憑│ │ │有限公司│人林冠佰章、│ │單但無偽造之印文 │ │ │ │統一發票章 │ │ │ ├──┼────┼──────┼────────┼───────────┤ │十三│偉浩貿易│公司章及負責│ 未使用 │ │ │ │有限公司│人薛敏雄章 │ │ │ ├──┼────┼──────┼────────┼───────────┤ │十四│中歐貿易│公司章、負責│ 未使用 │ │ │ │有限公司│人林秀惠章、│ │ │ │ │ │統一發票章 │ │ │ ├──┼────┼──────┼────────┼───────────┤ │十五│翔農實業│公司章、負責│ 未使用 │ │ │ │股份有限│人林國楨章、│ │ │ │ │公司 │統一發票章 │ │ │ ├──┼────┼──────┼────────┼───────────┤ │十六│高珍企業│公司章、負責│ 未使用 │ │ │ │股份有限│人林高麗娟章│ │ │ │ │公司 │、統一發票章│ │ │ ├──┼────┼──────┼────────┼───────────┤ │十七│百傑企業│公司章及負責│ 未使用 │ │ │ │有限公司│人曾瓊娘章 │ │ │ ├──┼────┼──────┼────────┼───────────┤ │十八│振添紙品│公司章及負責│ 未使用 │ │ │ │實業有限│人古源添章 │ │ │ │ │公司 │ │ │ │ ├──┼────┼──────┼────────┼───────────┤ │十九│偉崇機械│公司章及負責│ 未使用 │ │ │ │工程有限│人陳啟瑞章 │ │ │ │ │公司 │ │ │ │ ├──┼────┼──────┼────────┼───────────┤ │二十│安慧國際│公司章及負責│ 未使用 │ │ │ │有限公司│人陳慧玲章 │ │ │ ├──┼────┼──────┼────────┼───────────┤ │二一│帝鴻貿易│公司章及負責│ 未使用 │ │ │ │有限公司│人高清枝章 │ │ │ ├──┼────┼──────┼────────┼───────────┤ │二二│亞利昌股│公司章、負責│ 未使用 │ │ │ │份有限公│人許春生章、│ │ │ │ │司 │統一發票章 │ │ │ ├──┼────┼──────┼────────┼───────────┤ │二三│禾順商行│商行章及負責│ 未使用 │ │ │ │ │人楊陞健章 │ │ │ ├──┼────┼──────┼────────┼───────────┤ │二四│榮益興企│公司章及負責│ 未使用 │ │ │ │業有限公│人蔡武益章(│ │ │ │ │司 │應係鍾申昌)│ │ │ ├──┼────┼──────┼────────┼───────────┤ │二五│立展企業│企業社章及負│ 未使用 │ │ │ │社 │責人陳吉發章│ │ │ │ │ │(應係李再聲│ │ │ │ │ │) │ │ │ ├──┼────┼──────┼────────┼───────────┤ │二六│建汰貿易│公司章、負責│ 未使用 │ │ │ │有限公司│人蔡錦梅章、│ │ │ │ │ │統一發票章 │ │ │ ├──┼────┼──────┼────────┼───────────┤ │二七│信汪企業│公司章及負責│在職證明書 │辛○○在職證明貳紙上偽│ │ │有限公司│人李奉勳章 │ │造之公司印文共貳枚及負│ │ │ │ │ │責人印文共貳枚、乙○○│ │ │ │ │ │在職證明肆紙上偽造之公│ │ │ │ │ │司印文共肆枚及負責人印│ │ │ │ │ │文共肆枚 │ │ ├──┼────┼──────┼────────┼───────────┤ │二八│圓石貿易│公司章、負責│ 未使用 │ │ │ │有限公司│人葉圃營章、│ │ │ │ │ │統一發票章 │ │ │ ├──┼────┴──────┴────────┴───────────┤ │ │合計 : 六十七枚 │ ├──┼────────────────────────────────┤ │二九│名片一盒及開戶資料十八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