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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ОО號

常業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ОО號

公訴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被告
丁○○
被告
子○○
被告
癸○○
被告
壬○○
被告
戊○○
被告
庚○○
被告
己○○
被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辛○○

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九十年八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案由欄增列案由為:「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漏未記載案由,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自應於案由欄增列案由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四0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法 官 卓立婷

書記官 陳家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ОО號於民國 90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