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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三六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黃三友陳威龍卓立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三六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共同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

事實

一、乙○○以擔任旅遊團之領隊為業,民國八十八年五月間,帶領由旅客甲○○○所招攬,包括旅客戊○○、丁○○、黃紅柿及洪華美在內之人所組成之旅遊團赴泰國旅遊,明知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九號所示之物及如附表一編號十、十一號所示之物分別為含 Phentermine及Fenfluramine等安非他命成份,業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為禁止使用之藥品;而附表一編號十二至三十五號所示之物,分別含有 Diazepam、Bisacodyl及Furosemide藥物成分,並未經行政院衛生署依藥事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核發輸入藥品許可證,均為禁藥(各藥物之外觀、特徵、數量、鑑別結果與攜帶入境旅客詳如附表一所示),竟與已歸化我國籍之泰國裔成年女子丙○○(未經起訴),基於共同輸入禁藥之犯意聯絡,計畫將扣案之物以分由數名旅客夾藏於行李中之方式輸入,遂由乙○○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晚間帶同丙○○前往前開泰國旅遊團旅客居住之旅館,分別徵得旅客甲○○○、戊○○、丁○○、黃紅柿與洪華美等人(另案偵辦)同意,由各該旅客分別基於與乙○○及丙○○共同輸入禁藥之犯意聯絡,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夾藏在各自之行李中,於八十八年五月十六號晚間九時許,搭乘華航CI-六九八班機由泰國入境,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擅自輸入前開禁藥。乙○○及丙○○本與旅客約定於通關後,再將所輸入之禁藥交還搭乘另一班飛機入境之丙○○,惟甲○○○等人於高雄小港機場入境時,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高雄機場分局安檢人員查獲,並扣得上開如附表一、二依所示之物。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關稅局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旅客甲○○○、戊○○、丁○○、黃紅柿與洪華美等五人行李中所查獲之禁藥,係其帶同丙○○赴旅客所居住之旅館,徵得各該旅客同意,夾藏於各旅客之行李中攜帶入境,惟矢口否認有輸入禁藥之犯行,辯稱:查獲之禁藥是丙○○委託團員攜帶入境,金女聲稱該物為減肥藥,伊並不知為禁藥云云。惟查:㈠右揭事實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各類藥品及高雄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可資佐證,並有中華民國入境旅客申報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各五紙附卷足參。而附表一所示藥品,編號一至九號含有 Phentermine成份;編號十、十一號含有Fenfluramine成份;編號十二至二十七號含有 Diazepam成份;編號二十八至三十二號含有Bisacodyl成份;編號三十三至三十五號含有Furosemide之藥物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出具之藥檢壹字第八八0八一七0至0000000號檢驗成績書五紙在卷足憑。而其中 Phentermine及Fenfluramine二項成份,業經行政院衛生署六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以衛署藥字第三0一一二四號公告為禁止使用之藥品,屬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禁藥;含有 Diazepam、Bisacodyl及Furosemide成份之檢體,除非與行政院衛生署依藥事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核發輸入藥品許可證相同(含品名、成分含量、國外製藥廠等),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規定,得不屬禁藥外,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或製造者,同為藥事法所稱之禁藥,業據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八十九年元月五日管證字第八二0一四號函覆本院闡釋甚明。是旅客甲○○○等五人以行李夾帶之方式所輸入如附表一編號十二至三十五號所示之藥品,因無法提證上述藥品正統核發輸入藥品許可證,或提供上述藥品之品名、成份含量、國外製藥廠等資料以資查考是否經核准輸入,故均屬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稱之禁藥,亦堪認定。㈡被告雖陳稱並不知丙○○交由甲○○○等五名旅客攜帶入境之藥物為禁藥,且查獲之禁藥是丙○○委託團員攜帶入境與其無關云云,然證人即旅客甲○○○、丁○○於本院審理時一致證稱,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藥物,係被告帶丙○○前來委託渠等攜帶入境,甲○○○稱:「我的意思是說,乙○○帶泰國女子叫我們帶的」;丁○○則稱:因為我們的導遊(指被告)跟她(指丙○○)認識,金女便將藥帶到我們旅社,當時乙○○也在場」(見本院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訊問筆錄),證人甲○○○於本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五五三號案件審理中表示:「是姓江的導遊叫我們幫別人提出境,他介紹泰籍丙○○與我認識,她要在外面等,結果還沒有出境就被查獲了」,足見丙○○確係透過被告之引見而取得甲○○○等五位旅客之同意,以行李中夾帶之方式輸入禁藥,至證人戊○○經本院於調查中隔離訊問時雖表示,金女係自行與其聯繫,被告並未與之同去云云,然非但前開證言與被告之自白及證人甲○○○及丁○○之證言並不相符,而盧女被問及通關後如何交還代為輸入之物時,竟表示不知,且金女與戊○○素不相識,如何自行前去與之交涉?證人戊○○之證言顯有瑕疵,並不足採。另證人丙○○雖於本院調查時證稱,本案查扣之物係被告單獨委託乘客攜帶入境,與其無關,然前開物品確係由其交給各該旅客攜帶入境,業據被告及證人甲○○○、丁○○供陳屬實,並表示與金女約定出關以後將攜帶入境之物交還金女,經本院調取丙○○之入出境紀錄,證實金女確實於同一日搭乘另一班機返台,自以證人所述較為可信,金女所言,無非為推諉卸責之詞,亦不足採。又被告自承其擔任導遊已十餘年,以其豐富之領隊經驗,當會對丙○○之所以不自己攜帶入境,反而欲於旅客攜帶入境後,再於機場門口取回上揭藥品等不合常理方式覺得懷疑,並足以判斷其要求旅客代為攜帶該等藥品入境之原因及目的為何,加以其並未要求團員於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申報單上申報前開藥品,且本身並未替丙○○攜帶藥品入關,並表示:「當初金女要請甲○○○他們帶藥時,我有問他是否合法」,另「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訂有明文,此法律條文業已公佈施行多年,且行政院衛生署對於近年國人自東南亞國家所購買之減肥藥品,多含有安非他命之不良成分,應詳加注意乙情,已透過媒體反覆宣導不遺餘力,被告為資深旅遊團領隊,自不能推諉不知等情以觀,被告對於丙○○要求甲○○○攜帶入境之藥品係禁藥,顯非完全不知。被告既知該等物品為禁藥,且不否認介紹甲○○○等旅客與丙○○共同輸入禁藥,其與丙○○間,就該等禁藥輸入之行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至為明顯,其前開所辯,顯屬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核被告輸入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輸入之管制藥品以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藥品之所為,係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其與丙○○共同就前開犯行分別與旅客甲○○○、戊○○、丁○○、黃紅柿及洪華美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與丙○○雖將扣案之物先後委由五位旅客攜帶入境,然均係本於同一犯罪計畫為之,僅係一個輸入禁藥之行為之接續動作,係一個輸入禁藥罪。爰審酌被告身為旅遊團之領隊,非但不知以身作則,竟利用職務之便而圖一己私利,使團員共同為違法行為,渠等所輸入禁藥內含Phentermin及Fenfluramine係安非他命類之減肥藥,且數量多達數十公斤,危害國人健康甚鉅,犯後猶否認犯行飾詞狡卸,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又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信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並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

三、公訴人雖僅就被告輸入附表一編號一至六號及第十、十一號禁藥之行為提起公訴,而於起訴事實未論及其與旅客黃紅柿及洪華美共同輸入禁藥之部分及其輸入附表一編號十二至三十五號禁藥之部分,惟該二部分輸入犯行犯行與業經起訴之有罪部分,為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加以審理,併此敘明。又丙○○涉嫌共同輸入禁藥之犯行,未據起訴,宜交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亦併予說明。

四、至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各類禁藥,業經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九條沒入,業據該局於案件移送書中敘明,海關沒入處分確定,爰不再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未檢出任何西藥成份,有上揭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出具之藥檢壹字第八八0八一七0至0000000號檢驗成績書可查,且無法定性檢驗有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成份,無從認定屬藥事法第六條所稱之藥品,亦不能證明係禁藥、偽藥,爰不另宣告沒收,附予敍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九 日

審判長 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卓立婷

書記官 陳家宏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外  觀  特  徵 │數    量│ 鑑    別    結    果 │註            │
│號│                │        │                      │              │
├─┼────────┼────┼───────────┼───────┤
│1│藍色蓋黃色體,內│三點二公│檢出Phentermine成份, │甲○○○所輸入│
│  │有白色粉末及類褐│斤      │係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一│原編號七      │
│  │色小顆粒        │        │款之禁藥              │              │
├─┼────────┼────┼───────────┼───────┤
│2│黃色蓋白色體(上│零點五二│檢出Phentermine 成份,│甲○○○所輸入│
│  │有「PHEN」字樣)│公斤    │係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一│原編號八      │
│  │內有白色粉末及類│        │款之禁藥              │              │
│  │褐色小顆粒      │        │                      │              │
├─┼────────┼────┼───────────┼───────┤
│3│藍色蓋白色底上有│二點五公│檢出Phentermine成份, │丁○○所輸入原│
│  │「TRIM」字樣,內│斤(七千│係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一│編號一        │
│  │有白色粉末及微黃│粒)    │款之禁藥              │              │
│  │色小顆粒        │        │                      │              │
├─┼────────┼────┼───────────┼───────┤
│4│藍色蓋黃色底,內│一公斤(│檢出Phentermine 成份,│丁○○所輸入原│
│  │有白色粉末及黃色│二千八百│係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一│編號八        │
│  │小球            │粒)    │款之禁藥              │              │
├─┼────────┼────┼───────────┼───────┤
│5│藍色蓋灰色底膠囊│零點四五│檢出Phentermine 成份,│丁○○于所輸入│
│  │,內容白色粉末  │公斤(一│係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一│原編號九      │
│  │                │千二百六│款之禁藥              │              │
│  │                │十粒    │                      │              │
├─┼────────┼────┼───────────┼───────┤
│6│藍色蓋白色底上有│五點三公│檢出Phentermine成份, │戊○○所輸入原│
│  │「TRIM」字樣,內│斤(一萬│係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一│編號一        │
│  │有白色粉末及微黃│六千三百│款之禁藥              │              │
│  │色小顆粒        │粒)    │                      │              │
├─┼────────┼────┼───────────┼───────┤
│7│藍色蓋白色底上有│零點九公│檢出Phentermine成份, │黃紅柿所輸入原│
│  │「TRIM」字樣,內│斤(二千│係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一│編號一        │
│  │有白色粉末及白色│四百粒)│款之禁藥              │              │
│  │顆粒            │        │                      │              │
├─┼────────┼────┼───────────┼───────┤
│8│藍色蓋灰色底膠囊│二點七公│檢出Phentermine 成份,│黃紅柿所輸入原│
│  │,內容棕色及白色│斤(八千│係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一│編號九        │
│  │粉末            │粒)    │款之禁藥              │              │
├─┼────────┼────┼───────────┼───────┤
│9│藍色蓋白色底上有│三點五公│檢出Phentermine成份, │洪華美所輸入原│
│  │「TRIM」字樣,內│斤(一萬│係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一│編號一        │
│  │有白色粉末及白色│零三百粒│款之禁藥              │              │
│  │顆粒            │)      │                      │              │
├─┼────────┼────┼───────────┼───────┤
│0│淡綠色膠囊,內容│零點二五│檢出Fenfluramine成份,│甲○○○所輸入│
│1│類白色粉末      │公斤    │是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一│原編號十四    │
│  │                │        │款之禁藥。            │              │
├─┼────────┼────┼───────────┼───────┤
│1│淺綠色膠囊,內容│零點二八│檢出Fenfluramine成份,│丁○○輸入原編│
│1│類白色粉末      │公斤)(│是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一│號十四        │
│  │                │一千二百│款之禁藥。            │              │
│  │                │六十粒)│                      │              │
├─┼────────┼────┼───────────┼───────┤
│2│黃色橢圓形藥片  │一點八公│檢出Diazepam成份,依藥│甲○○○所輸入│
│1│                │斤      │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規│原編號一      │
│  │                │        │數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              │
│  │                │        │款之禁藥              │              │
├─┼────────┼────┼───────────┼───────┤
│3│藍色圓形錠,一面│零點一六│檢出Diazepam成份,依藥│甲○○○所輸入│
│1│有「T10」字樣   │公斤    │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原編號九      │
│  │                │        │反面解釋,屬藥事法第十│              │
│  │                │        │二條第二款之禁藥      │              │
├─┼────────┼────┼───────────┼───────┤
│4│桃紅色圓形錠    │零點一六│檢出Diazepam成份,依藥│甲○○○所輸入│
│1│                │公斤    │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原編號十      │
│  │                │        │反面解釋,屬藥事法第二│              │
│  │                │        │十二條第二款之禁藥    │              │
├─┼────────┼────┼───────────┼───────┤
│5│黃綠色圓形錠    │零點一六│檢出Diazepam成份,依藥│甲○○○所輸入│
│1│                │公斤    │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原編號十二    │
│  │                │        │反面解釋,屬藥事法第二│              │
│  │                │        │十二條第二款之禁藥    │              │
├─┼────────┼────┼───────────┼───────┤
│6│淡黃色圓形錠,一│零點二五│檢出Diazepam成份,依藥│甲○○○所輸入│
│1│面有中分凹線,一│公斤    │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原編號十三    │
│  │面有「Y」字樣   │        │反面解釋,屬藥事法第二│              │
│  │                │        │十二條第二款之禁藥。  │              │
├─┼────────┼────┼───────────┼───────┤
│7│黃色橢圓形藥丸  │零點九公│檢出Diazepam成份,依藥│丁○○所輸入原│
│1│                │斤(四千│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規│編號三        │
│  │                │二百粒)│數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              │
│  │                │        │款之禁藥              │              │
├─┼────────┼────┼───────────┼───────┤
│8│灰色糖衣錠,一面│一公斤(│檢出Diazepam成份,依藥│丁○○所輸入原│
│1│有紅色「ZE5」字 │三千五百│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編號五        │
│  │樣              │粒)    │反面解釋,屬藥事法第十│              │
│  │                │        │二條第二款之禁藥      │              │
├─┼────────┼────┼───────────┼───────┤
│9│淺綠色錠,一面有│零點三公│檢出Diazepam成份,依藥│丁○○所輸入原│
│1│中分凹線,一面有│斤(一千│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編號十一      │
│  │「Y」字樣       │二百六十│反面解釋,屬藥事法第二│              │
│  │                │粒)    │十二條第二款之禁藥    │              │
├─┼────────┼────┼───────────┼───────┤
│0│紫紅色錠,一面有│零點三五│檢出Diazepam成份,依藥│丁○○所輸入原│
│2│中分凹線,一面有│公斤(一│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編號十二      │
│  │「Y」字樣       │千二百六│反面解釋,屬藥事法第二│              │
│  │                │十粒)  │十二條第二款之禁藥。  │              │
├─┼────────┼────┼───────────┼───────┤
│1│藍色圓形小藥片  │一點五公│檢出Diazepam成份,依藥│戊○○所輸入原│
│2│                │斤(一萬│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規│編號三        │
│  │                │五千五百│數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              │
│  │                │粒)    │款之禁藥              │              │
├─┼────────┼────┼───────────┼───────┤
│2│紫紅色錠,一面有│三點二公│檢出Diazepam成份,依藥│戊○○所輸入原│
│2│中分凹線,一面有│斤(一萬│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編號五        │
│  │「Y」字樣       │五千五百│反面解釋,屬藥事法第二│              │
│  │                │粒)    │十二條第二款之禁藥。  │              │
├─┼────────┼────┼───────────┼───────┤
│3│黃色橢圓形藥丸,│一點五公│檢出Diazepam成份,依藥│黃紅柿所輸入原│
│2│一面有中分凹線  │斤(七千│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規│編號五        │
│  │                │六百粒)│數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              │
│  │                │        │款之禁藥              │              │
├─┼────────┼────┼───────────┼───────┤
│4│藍色圓形小藥片T │零點三公│檢出Diazepam成份,依藥│黃紅柿所輸入原│
│2│                │斤(二千│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編號三  │
│  │                │五百粒)│反面解釋,屬藥事法第十│              │
│  │                │        │二條第二款之禁藥      │              │
├─┼────────┼────┼───────────┼───────┤
│5│紫紅色錠,一面有│零點三五│檢出Diazepam成份,依藥│黃紅柿所輸入原│
│2│中分凹線,一面有│公斤(一│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編號四        │
│  │「Y」字樣       │千二百六│反面解釋,屬藥事法第二│              │
│  │                │十粒)  │十二條第二款之禁藥。  │              │
├─┼────────┼────┼───────────┼───────┤
│6│藍色圓形小藥片  │三點七公│檢出Diazepam成份,依藥│洪華美所輸入原│
│2│                │斤(二萬│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編號三        │
│  │                │一千粒)│反面解釋,屬藥事法第十│              │
│  │                │        │二條第二款之禁藥      │              │
├─┼────────┼────┼───────────┼───────┤
│7│紫紅色錠,一面有│二公斤(│檢出Diazepam成份,依藥│洪華美所輸入原│
│2│中分凹線,一面有│一萬粒)│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編號四        │
│  │「Y」字樣       │        │反面解釋,屬藥事法第二│              │
│  │                │        │十二條第二款之禁藥。  │              │
├─┼────────┼────┼───────────┼───────┤
│8│白色圓形錠      │一點二公│檢出 Bisacodyl成份,依│甲○○○所輸入│
│2│                │斤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原編號二      │
│  │                │        │定反面解釋,屬藥事法第│              │
│  │                │        │二十二條第二款之禁藥  │              │
├─┼────────┼────┼───────────┼───────┤
│9│白色糖衣錠      │一點五公│檢出 Bisacodyl成份,依│丁○○所輸入原│
│2│                │斤(一萬│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編號二        │
│  │                │一千二百│定反面解釋,屬藥事法第│              │
│  │                │粒)    │二十二條第二款之禁藥  │      │
├─┼────────┼────┼───────────┼───────┤
│0│白色糖衣錠      │一點七公│檢出 Bisacodyl成份,依│戊○○所輸入原│
│3│                │斤(一萬│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編號四        │
│  │                │五千五百│定反面解釋,屬藥事法第│              │
│  │                │粒)    │二十二條第二款之禁藥  │              │
├─┼────────┼────┼───────────┼───────┤
│1│白色糖衣錠      │一點四公│檢出 Bisacodyl成份,依│黃紅柿所輸入原│
│3│                │斤(一萬│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編號七        │
│  │                │百粒)  │定反面解釋,屬藥事法第│              │
├─┼────────┼────┼───────────┼───────┤
│2│白色糖衣錠      │一公斤(│檢出 Bisacodyl成份,依│洪華美所輸入原│
│3│                │一萬百粒│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編號五        │
│  │                │)      │定反面解釋,屬藥事法第│              │
│  │                │      │二十二條第二款之禁藥  │              │
│  │                │        │二十二條第二款之禁藥  │              │
├─┼────────┼────┼───────────┼───────┤
│3│橘色圓形錠,一面│二公斤  │檢出Furosemide成份,依│甲○○○所輸入│
│3│有「L」字樣     │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原編號六      │
│  │                │        │定反面解釋,屬藥事法第│              │
│  │                │        │二十二條第二款之禁藥  │              │
├─┼────────┼────┼───────────┼───────┤
│4│橘色圓形錠,一面│一點八公│檢出Furosemide成份,依│丁○○所輸入原│
│3│有「L」字樣     │斤(九千│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編號四        │
│  │                │八百粒)│定反面解釋,屬藥事法第│              │
│  │                │        │二十二條第二款之禁藥  │              │
├─┼────────┼────┼───────────┼───────┤
│5│橘色圓形錠,一面│一點四公│檢出Furosemide成份,依│黃紅柿所輸入原│
│3│有「L」字樣     │斤(七千│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編號六        │
│  │                │八百粒)│定反面解釋,屬藥事法第│              │
│  │                │        │二十二條第二款之禁藥  │              │
└─┴────────┴────┴───────────┴───────┘
 附表二:
┌─┬────────┬────┬───────────┬───────┐
│編│ 外  觀  特  徵 │數    量│ 鑑    別    結    果 │註            │
│號│                │        │                      │              │
├─┼────────┼────┼───────────┼───────┤
│1│咖啡色圓形錠,一│四公斤  │未檢出含藥成份        │甲○○○所輸入│
│  │面有「Y」字樣   │        │                      │原編號三      │
├─┼────────┼────┼───────────┼───────┤
│2│藍色圓形錠,一面│一公斤  │未檢出含藥成份        │甲○○○所輸入│
│  │有「Y」字樣     │        │                      │原編號四      │
├─┼────────┼────┼───────────┼───────┤
│3│深藍色圓形錠    │零點五五│未檢出含藥成份        │甲○○○所輸入│
│  │                │公斤    │                      │原編號五      │
├─┼────────┼────┼───────────┼───────┤
│4│淡黃色圓形錠,一│零點二五│未檢出含藥成份        │甲○○○所輸入│
│  │面有中分凹線,一│公斤    │                      │原編號十一    │
│  │面有「Y」字樣   │        │                      │              │
├─┼────────┼────┼───────────┼───────┤
│5│咖啡色圓形錠,一│三點八公│未檢出含藥成份        │丁○○所輸入原│
│  │面有「Y」字樣   │斤(一萬│                      │編號六        │
│  │                │六千八百│                      │              │
│  │                │粒)    │                      │              │
├─┼────────┼────┼───────────┼───────┤
│6│藍色圓形錠,一面│一點二公│未檢出含藥成份        │丁○○所輸入原│
│  │有「Y」字樣     │斤(三千│                      │編號七        │
│  │                │五百粒)│                      │              │
├─┼────────┼────┼───────────┼───────┤
│7│深藍色圓形錠    │零點五七│未檢出含藥成份        │丁○○所輸入原│
│  │                │公斤(一│                      │編號十        │
│  │                │千二百六│                      │              │
│  │                │十粒)  │                      │              │
├─┼────────┼────┼───────────┼───────┤
│8│黃色圓形錠,一面│零點二五│未檢出含藥成份        │丁○○所輸入原│
│  │有中分凹線,一面│公斤(一│                      │編號十三      │
│  │有「Y」字樣     │千二百六│                      │              │
│  │                │十粒)  │                      │              │
├─┼────────┼────┼───────────┼───────┤
│9│藍色圓形錠,一面│五點六公│未檢出含藥成份        │戊○○所輸入原│
│  │有「Y」字樣     │斤(三萬│                      │編號二        │
│  │                │一千粒)│                      │              │
├─┼────────┼────┼───────────┼───────┤
│0│咖啡色圓形錠,一│四點五公│未檢出含藥成份        │黃紅柿所輸入原│
│1│面有「Y」字樣   │斤(二千│                      │編號八        │
│  │                │四百粒)│                      │              │
├─┼────────┼────┼───────────┼───────┤
│1│藍色圓形錠,一面│一公斤(│未檢出含藥成份        │黃紅柿所輸入原│
│1│有「Y」字樣     │五千三百│                      │編號二        │
│  │                │粒)    │                      │              │
├─┼────────┼────┼───────────┼───────┤
│2│藍色圓形錠,一面│零點九公│未檢出含藥成份        │洪華美所輸入原│
│1│有「Y」字樣     │斤(八千│                 │編號二        │
│  │                │八百粒)│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三六號於民國 89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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