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五號
- 原告
- 威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五一○一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陳述: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侵占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