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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五號

業務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玉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五號

原告
威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五一○一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陳述: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侵占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鄭淑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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