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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七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宋明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七號

原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六六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
宇○○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被告
子○○
被告
巳○○
被告
宙○○
被告
陳土木
被告
亥○○
被告
午○○
被告
酉○○
被告
戌○○
被告
運泰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未○○
法定代理人
被告
屏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癸○○
法定代理人
被告
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一人   丁○○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林瑞堂
被   告 乙○○○○份有限公司
右一人   辛○○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被   告 台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右一人   壬○○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范金全
被   告 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一人   辰○○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被   告 天○○○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一人   卯○○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被   告 伊默克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右一人   地○
法定代理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涂榆政律師
劉倩文律師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右一人   申○○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臺灣鉅邁有限公司
右一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被   告 己○○○○份有限公司
右一人   庚○○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燁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二人   丑○○
法定代理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八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子○○、巳○○、亥○○、午○○、酉○○、戌○○、運泰股份有限公司、未○○、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戊○○○有限公司、台灣麥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伊默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丙○○○股份有限公司、乙○○○○份有限公司、燁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否認原告之陳述。

三、被告宙○○、陳土木、屏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己○○○○份有限公司、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子○○、未○○、巳○○、宙○○、亥○○、酉○○、午○○、戌○○被訴公共危險一案,被告等關於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部份,所涉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嚴重污染環境罪及竊佔罪,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宋 明 中

書記官 胡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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