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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九四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蔡國卿何悅芳蔡正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九四號

原告
遠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福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國 卿

                     法 官 何 悅 芳

                     法 官 蔡 正 雄

                  書記官 邱 靜 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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