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一一號 原 告 乙 ○ ○ 訴訟代理人 沈志純 被 告 翔豪企業社 甲 ○ ○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凃 裕 斗 法 官 劉 傑 民 法 官 蔡 正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雅 惠 中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