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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一四七號

業務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凃裕斗曾淑娟林家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一四七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丁○○
被告
戊○○
被告
源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源

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六八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林家賢

                     書記官  李忠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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