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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一六七號

業務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宋明中卓立婷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一六七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鴻駿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勇信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許阿梅

右當事人間因被告乙○○業務過失傷害(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四號)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宋明中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劉定安

                     書記官歐文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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