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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一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宋明中卓立婷劉定安
  • 法定代理人
    黃許阿梅

  • 當事人
    甲○○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一六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林鴻駿律師 被   告 乙○○ 勇信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許阿梅 右當事人間因被告乙○○業務過失傷害(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四號)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宋明中法 官 卓立婷法 官 劉定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文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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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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