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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四六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四六號

原告
權威通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德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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