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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八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毀棄損壞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李怡諄

  • 被告
    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八二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一0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三日,協同周百龍(周百龍涉嫌毀 損部分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前往甲○○所經營位 於高雄縣鳳山市○○○路十九號一樓之玉豐車業行租用車號PIE-二一七號重 型機車後,被告乙○○竟騎乘該車,於同年三月五日三時三十分許,夥同不詳年 籍、姓名,綽號「台南成仔」之人,共同至屏東縣東港鎮巨蛋KTV搶奪他人財 物(乙○○涉嫌搶奪財物部分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嗣為警發現後,被告乙○○明知執勤員警依法會於適當時機使用槍枝射擊拒捕脫 逃者,而仍騎乘該車欲逃離現場,旋即為警開槍擊中所乘機車引擎部位,致令該 車不堪使用。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 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五 十四條之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 ○○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書狀及和解書各一份,揆諸前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怡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慧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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