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八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八О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一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毛重貳點陸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聲請沒收銷燬安非他命一包(驗後毛重二.六八公克),核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