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九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九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一四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叁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聲請沒收銷燬海洛因一包(淨重0.三二公克),聲請核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