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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一四六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李淑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一四六號

自訴人
康聯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自訴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法 官  李淑惠

                    書記官  曾秀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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