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四八號

常業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周志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四八號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詐欺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周志賢

書記官 簡鴻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四八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