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壹年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係最重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當場查毒品、分裝袋、電子秤等物,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