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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五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柯彩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五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壹年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係最重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當場查毒品、分裝袋、電子秤等物,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柯彩燕

書記官 楊真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五號於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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