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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九О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周玉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九О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秋麗律師

        陳慧敏律師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參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加重強盜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逃亡之虞,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

二、查被告甲○○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三日以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在案,又羈押期間即將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屆滿,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因同年二月份僅有二十八日),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法 官 周 玉 群

書記官 陳瓊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九О號於民國 91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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