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九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九О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吳秋麗律師
陳慧敏律師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參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加重強盜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逃亡之虞,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
二、查被告甲○○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三日以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在案,又羈押期間即將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屆滿,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因同年二月份僅有二十八日),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