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林水城曾逸誠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甲○認為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及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水 城

法 官 曾 逸 誠

法 官 謝 雨 真

書記官 陳 威 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