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甲○認為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及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