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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三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洪榮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三號

原告
新毅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九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暨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承認確有積欠原告如訴之聲明之款項。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洪榮家

書記官 陳寰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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