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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林水城郭貞秀黃悅璇

  • 當事人
    丙○○乙○○丁○○○股份有限公司華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七三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華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七四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水 城 法 官 郭 貞 秀 法 官 黃 悅 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   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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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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