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一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一六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林鴻駿律師 被 告 乙○○ 勇信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許阿梅 右當事人間因被告乙○○業務過失傷害(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四號)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宋明中法 官 卓立婷法 官 劉定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文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