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О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郭佳瑛
- 被告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О六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七五九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 ,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均沒收。 事 實 一、甲○○與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明知使用「Louis VUITTON」商標名稱圖樣之皮 包、手錶、使用香奈兒「CHANEL」商標名稱圖樣之皮包、手錶、使用「PRADA 」 商標名稱圖樣之皮夾、使用「GUCCI」商標名稱圖樣之皮夾、手錶、使用「C.D 」商標名稱圖樣之手錶、使用「PATEK PHILIPPE」商標名稱圖樣之手錶、使用「 FERRAGAMO」商標名稱圖樣之皮包、皮夾、使用卡地亞(CARTIER)商標之皮夾、 手錶、使用「VACHERON CONSTANTIN」商標名稱圖樣之手錶、使用「PIAGET」商 標名稱圖樣之手錶、使用「AP」商標名稱圖樣之手錶、使用「OMEGA」商標名稱 圖樣之手錶、使用「FENDI」商標名稱圖樣之皮夾、手錶、使用「RADO」商標名 稱圖樣之手錶、使用「VERSACE」商標名稱圖樣之手錶、使用「DKNY」商標名稱 圖樣之皮夾、皮包、使用「Calvin Klein」商標名稱圖樣之手錶、使「bhapand 」商標名稱圖樣之手錶、使用「BURBERRYS」商標名稱圖樣之皮包等商品,係不 詳姓名人意圖欺騙他人而使用相同於上開由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瑞士商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普瑞得股份有限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 商克利斯汀迪奧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派特飛力浦公司、義商沙華多花拉加模公 司、荷蘭商佳得國際公司、瑞士商華希隆康斯坦汀公司、瑞士商比雅給特公司、 瑞士商亞米茄路易士白蘭物及佛雷瑞斯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芬蒂國際有限公 司、瑞士商雷達鐘錶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吉安妮.凡賽斯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賈 柏里工作室公司、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瑞士商L.U.查浦德股份有限公 司、英國商布拜里斯等公司已註冊使用於皮包、皮夾、手錶類商品商標圖樣之商 品。竟仍共同基於意圖販賣予不特定顧客之概括犯意聯絡,未經上開公司之同意 或授權,由該不詳姓名之人,於不詳時間,向他人購買使用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 商品一批後,再於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一時許,在高雄市科學工藝博物館附 近交付予甲○○,而由甲○○於同日下午二時許陳列在高雄市左營區○○○路黃 昏市場擺位上,欲加價出售他人賺取差價牟利。嗣於同日十七時三十分許,尚未 賣出,即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一批。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告訴暨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時地,意圖販賣而陳列扣案仿冒品,遭警查獲等情,固 直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犯行,辯稱:扣案物品係不詳姓名之人, 交予伊擺攤販賣,不知係仿冒品云云。惟查: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經告訴代理人乙○○律師於警訊時指訴綦詳,並有商標註冊 證影本、聲明書及現場查獲照片等在卷可憑,復有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扣案可 資佐證。 (二)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上開商標品牌,早已行銷世界,並在我國註冊取得 商標專用權多年,廣為大眾所喜愛,享有眾所週知之知名度,被告已難諉為不 知該名牌,且被告未循正常管道,向合法之經銷商訂貨,而由不詳姓名之人提 供其商品擺攤,又未要求授權證明,其謂不知扣案物為仿冒品云云,顯係避就 之詞,不足採信。 綜上所述,被告空言否認,顯係諉卸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 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甲○○明知扣案之物品,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仍 意圖販賣而陳列,是核其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又 被告與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間,就上該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 犯關係。公訴人未論以共同正犯,尚有未洽。又被告於前述時、地,意圖販賣而 陳列上開商品,因而侵害各該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公訴人雖未起訴被告意圖 販賣而陳列使用「BURBERRYS」商標名稱之皮夾犯行,惟此部分與起訴部分有想 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爰審酌為貪圖小利而觸犯刑章, 犯罪危害非微,且對我國致力提升之國際形象有所損害,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扣案 之仿冒品 (品名、數量訂正如附表)共計一百九十五只,係共犯不詳姓名之成年 男子所有供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均併 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 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佳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美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八 日 附錄法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附表: 編號 仿品名稱 數量 一、 L.V.(Louis Vuitton)皮包 80只 二、 L.V.(Louis Vuitton)手錶 4只 三、 香奈兒皮包 5只 四、 香奈兒手錶 7只 五、 「PRADA」皮夾 4只 六、 GUCCI 手錶 8只 七、 GUCCI 皮夾 7只 八、 「C.D」手錶 7只 九、 「PATEK PHILIPPE」手錶 2只 十、 「FERRAGAMO 」皮夾、皮包 6只 十一、 「CARTIER」手錶 9只 十二、 「CARTIER」皮夾 4只 十三、 CONSTANTIN手錶 7只 十四、 「PIAGETA」手錶 5只 十五、 「AP」手錶 5只 十六、 「OMEGA」手錶 4只 十七、 「FENDI」皮夾 8只 十八、 「FENDI」手錶 1只 十九、 「VERSACE」皮夾 10只 二十、 「DKNY」皮包、皮夾 2只 二十一 「 Calvin Klein」手錶 1只 二十二 「bhapand」手錶 2只 二十三 「BURBERRYS」皮包 1只 二十四 「RADO」手錶 6只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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