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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О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曾逸誠

  • 被告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О七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七五八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明知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参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手 錶壹佰貳拾柒只、皮箱貳個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ROLEX及圖」、「克麗絲汀.迪奧.CD」、「GUCCI及 圖」、「GIANNI VERSACE」、「PIAGET」、「OMEGA 及圖」、「RADO及圖」、「DUNHILL及圖」、「CARTIER及圖 」、「萬國」、「PHILIPPE CHARRIOL及圖」、「HEUER 」、「FENDI」、「MONTBLANCE及圖」、「CORUM及圖」、 「PATEK PHILIPPE」、「VACHERON CONSTANT IN及圖」、「AP」、「浪琴LONGINES及圖」、「JAEGER─L E COULTRE及圖」、「GP及圖」、「蕭邦BHOPARD」、「摩凡 陀」、「LUMINOR」、「FRANCK─MULLER」文字及圖樣之商 標圖樣,分別為瑞士商.勞力士錶廠(以下簡稱勞力士錶廠)、法商.克莉絲汀 安多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克莉絲汀安多兒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以下簡稱固喜公司)、義大利商.吉安妮凡賽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安 妮凡賽斯公司)、瑞士商.比雅給特公司(以下簡稱比雅給特公司)、瑞士商. 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米茄公司)、瑞士商.雷達鐘錶公司(以下簡 稱雷達公司)、英商.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旦喜公司)、義大利 商.月影公司(以下簡稱月影公司)(由荷蘭商.佳得國際公司於民國八十一年 十二月二十一日移轉於月影公司)、瑞士商.愛維西國際鐘錶公司(以下簡稱愛 維西公司)、法國籍.菲立普.查洛伊、瑞士商.達格豪雅公司(以下簡稱達格 豪雅公司)、義大利商.芬蒂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芬蒂公司)、西德商.萬 寶龍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寶龍公司)、瑞士商.崑崙麗時班沃特公司(以 下簡稱崑崙麗時班沃特公司)、瑞士商.派特飛力浦公司(以下簡稱派特飛力浦 公司)、瑞士商.華希隆康斯坦汀公司(以下簡稱康斯坦汀公司)、瑞士商.奧 得曼必固鐘錶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得曼必固公司)、瑞士商.佛朗西龍隆 吉那鐘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佛朗西龍隆吉那公司)、瑞士商.佳格古特爾 工廠公司(以下簡稱佳格古特爾公司)、瑞士國.芝拉德帕雷奧克公司(以下簡 稱芝拉德帕雷奧克公司)、台灣.迪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生公司)、瑞 士商.莫華德錶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莫華德公司)、荷蘭商.卡地亞國際 公司(以下簡稱卡地亞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FMTM銷售公司(以下簡稱 FMTM公司)依法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已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智 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鐘錶及其組件類商 品,且均在專用期間內,而該鐘錶在國際、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品質著有信譽, 為業界及相關消費大眾所共知。詎甲○○竟與姓名年籍不詳年約三、四十歲綽號 「阿忠」之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阿忠」於九十年四 月十五日,在高雄縣岡山鎮○○路籮筐市場,所交付之手錶一批,為未經授權於 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前開公司之註冊商標圖樣,足與前開公司所產銷之真品相混 淆之商品,仍將之陳列在前開籮筐市場攤位上,以每只新台幣(下同)二千元至 三千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人,甲○○可從中獲取每只七百元至一千元之代 價,總計售出五只手錶。嗣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二十三時四十分許,在前開籮筐 市場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仿冒手錶一百二十七只、供盛裝、展示仿 冒手錶用皮箱二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於九十年四月十五日在高雄縣岡山鎮○○路籮筐市場,由「阿忠」之成年男 子交付仿冒商標手錶一批,並將之陳列在前開籮筐市場攤位上,以每只二千元至 三千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人,並可從中獲取每只七百元至一千元代價,且 已售出五只手錶之事實,業據被告甲○○自白不諱,又「ROLEX及圖」、「 克麗絲汀.迪奧.CD」、「GUCCI及圖」、「GIANNI VERSA CE」、「PIAGET」、「OMEGA及圖」、「RADO及圖」、「DU NHILL及圖」、「CARTIER及圖」、「萬國」、「PHILIPPE CHARRIOL及圖」、「HEUER」、「FENDI」、「MONTB LANCE及圖」、「CORUM及圖」、「PATEK PHILIPPE」 、「VACHERON CONSTANTIN及圖」、「AP」、「浪琴LO NGINES及圖」、「JAEGER─LE COULTRE及圖」、「GP 及圖」、「蕭邦BHOPARD」、「摩凡陀」、「LUMINOR」、「FR ANCK─MULLER」文字及圖樣之商標圖樣,分別為被害人勞力士錶廠、 克莉絲汀安多兒公司、固喜公司、吉安妮凡賽斯公司、比雅給特公司、亞米茄公 司、雷達公司、旦喜公司、月影公司、愛維西公司、法國籍.菲立普.查洛伊達 格豪雅公司、芬蒂公司、萬寶龍公司、崑崙麗時班沃特公司、派特飛力浦公司、 康斯坦汀公司、奧得曼必固公司、佛朗西龍隆吉那公司、佳格古特爾公司、芝拉 德帕雷奧克公司、迪生公司、莫華德公司、卡地亞公司、FMTM公司在鐘錶及 其組件類商品擁有商標專用權,此有卷附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多紙可證 ,再者,扣案如附表所示手錶一百二十七只均為仿冒品,亦有卷附真仿品鑑定證 明書可按,又扣案手錶中其中二只,分別標有「LUMINOR」、「FRAN CK─MULLER」字樣,與「LUMINOR」、「FRANCK─MUL LER」商標相同,此亦經本院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審理時勘驗明確,復有查 獲現場照片在卷、如附表所示仿冒手錶一百二十七只、皮箱二個扣案可資佐證, 事證已明,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明知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 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罪。被告與「阿忠」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 同正犯。被告多次販賣仿冒手錶犯行,時間緊接、手法及罪名均相同,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而為,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被害人勞 力士錶廠等二十五家公司、個人之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 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為牟一己私利,無視他人商標專用權,更罔 顧政府為消除「仿冒王國」惡名所作之努力,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 且犯罪時間不長,及犯罪之動機、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尚無前科,此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按,因一時失慮, 偶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 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予以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又扣案如附表所 示仿冒手錶一百二十七只,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 告沒收,又皮箱二個為共犯「阿忠」所有,供盛裝、展示仿冒手錶犯罪用,此為 被告所不否認,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三、公訴人於起訴書中雖未論及被告販賣如附表編號24、25之仿冒手錶共二只( 被害人分別為卡地亞公司、FMTM公司),惟本件同時扣得仿冒前開公司商標 之手錶,被告復自承為「阿忠」所有交付販賣,自與提起公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 四條,刑法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 逸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玉城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品 名 數 量 備 註 1、 仿冒ROLEX牌手錶 六只 2、 仿冒迪奧CD牌手錶 五只 3、 仿冒GUCCI牌手錶 十一只 4、 仿冒GIANNI VERSACE牌手錶 一只 5、 仿冒伯爵PIAGET牌手錶 六只 6、 仿冒OMEGA牌手錶十一只 7、 仿冒雷達RADO牌手錶 十只 8、 仿冒DUNHILL牌手錶 十二只 9、 仿冒CARTIER牌手錶 十七只 10、 仿冒萬國牌手錶 四只 11、 仿冒夏利豪PHILIPPE CHARRIOL牌手錶 一只 12、 仿冒豪雅HEUER牌手錶 二只 13、 仿冒芬迪FENDI牌手錶 一只 14、 仿冒萬寶龍 MONTBLANCE牌手錶 二只 15、 仿冒崑崙CORUM牌手錶 一只 16、 仿冒百達翡麗PATEK PHILIPPE牌手錶 三只 17、 仿冒VACHFRON CONSTANTIN牌手錶 十四只 18、 仿冒愛彼AP牌手錶 六只 19、 仿冒浪琴LONGINES牌手錶 四只 20、 仿冒積家JAEGER─LE COULTRE牌手錶 二只 21、 仿冒芝柏GP牌手錶 二只 22、 仿冒蕭邦BHOPARD牌手錶三只 23、 仿冒摩凡陀牌手錶 一只 24、 仿冒LUMINOR牌手錶 一只 25、 仿冒FRANCK MULLER牌手錶 一只 總計:一百二十七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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