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О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О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聲字第八
四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強盜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強盜等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強盜罪宣告刑為五年二月,誤載為六年六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