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九四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周志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九四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一四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叁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聲請沒收銷燬海洛因一包(淨重0.三二公克),聲請核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周志賢

書記官 簡鴻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九四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