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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ОО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呂憲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ОО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聲字第一

九五O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所處各如附件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查,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法 官 呂 憲 雄

書記官 許 麗 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ОО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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