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一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一四六號 自 訴 人 康聯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自訴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並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 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秀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