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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二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專利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曾逸誠

  • 被告
    丁○○乙○○丙○○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二八六號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盧俊誠 被   告 丙○○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利美利律師 薛西全律師 右被告等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丁○○、乙○○、丙○○分別為寶島鐘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寶島鐘錶公司)大勇分公司職員、寶島鐘錶司負責人、翡仕實業有限公司 負責人。自訴人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在高雄市○○區○○路一0七 號寶島鐘錶公司大勇分公司,以新台幣(以下同)一千二百八十元向被告丁○○ 購買品名HELLO.KITTY、型號KT2119B手錶一只,經自訴人鑑定後,發現該只手錶 錶面圖飾、時點、文字係侵害自訴人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申請,經核發之第一0八一一五號金字貼飾物製造方法專利,其後復得知該只手 錶乃被告丙○○所經營之翡仕實業有限公司所製造,因認被告丁○○、乙○○涉 犯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販賣侵害發明專利權物品罪嫌,被告丙○○涉犯同法第 一百二十四條違法使用侵害方法發明專利權罪嫌。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前上開規定為 自訴程序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自訴人係以被告丁○○、乙○○涉犯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販賣侵害發明 專利權物品罪、被告丙○○涉犯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法使用侵害方法發明專利 權罪而提起自訴,然專利法已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將該法第一百二 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之刑罰予以廢止,並自同年月二十六日施行,該二條文 罰則既已於被告三人犯罪後廢止,揆之前揭說明,依法即應為被告二人免訴之諭 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 逸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金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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