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三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三八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自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送達判決正本之翌日起算,計至九十年七月九日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上訴人乃遲至九十年七月十二日始具狀提起上訴,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