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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三八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洪榮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三八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自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送達判決正本之翌日起算,計至九十年七月九日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上訴人乃遲至九十年七月十二日始具狀提起上訴,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洪榮家

書記官 陳寰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三八號於民國 90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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