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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四七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郭錦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四七號

公訴人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本院公設辯護人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告甲○○○自民國玖拾年拾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串證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八月九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二 日

法 官 郭錦茂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四七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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