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四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四七號
- 公訴人
-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本院公設辯護人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告甲○○○自民國玖拾年拾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串證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八月九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