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四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四八號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詐欺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