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四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玄○○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游雪莉律師 吳賢明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四五三號、第一 四五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玄○○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如附表一所示出貨單上客戶簽章欄內偽造之署押及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玄○○原係G○○○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權威公司)高雄分公司之業務 員,負責銷售行動電話、推廣門號及售出貨品後向經銷商收取貨款之業務,而權 威公司一般正常之出貨程序係先由業務員填寫出貨單,表明欲向倉庫提領之行動 電話及門號卡數量,並於出貨單上簽名後,至倉庫以出貨單向倉管人員取貨,再 由業務員將行動電話及門號卡交予經銷商,並向經銷商收取貨款,經銷商則會於 上開出貨單上簽名、蓋章,以表示已收到行動電話、門號卡等貨品,詎玄○○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 九年九月間起至同年十月間止,利用公司上開僅須聲稱有經銷商訂貨即可出貨之 程序,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權威公司佯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經銷商訂購 如附表一所示之貨品,使權威公司不疑有詐,而讓其如數出貨,以此方法共詐得 價值新台幣(下同)六百九十四萬八千九百十七元之貨品,嗣後並自行在出貨單 上「客戶簽章」欄內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署押及印文,表徵如附表一所示經銷商 已收取貨物而尚未付款之證明,再將上開偽造之出貨單交回權威公司作帳予以行 使,以避免權威公司發覺其詐取公司貨品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權威公司及附表 一所示之經銷商。嗣於八十九年十一月間,因權威公司與附表一所示之經銷商對 帳,而發現帳目不符,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權威公司、宗暐科技有限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玄○○矢口否認有何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辯稱:經銷商確實 有訂貨,而貨伊確實有交給經銷商,貨款也已經收了,只是跟權威公司在帳務上 有糾紛,公司認為伊應該將貨款先交給公司,再來處理退佣的事,但因伊要離職 也不知道公司會不會將款項退給伊,一般貨款要扣掉經銷商佣金及退貨部分,扣 除後才將貨款交給公司,所以那部分的貨款就沒有跟公司清,實際上貨款沒有那 麼多,出貨單有些不是伊簽名的,有些貨也不是伊訂的,貨都有送到經銷商的店 裡,有時客戶會親自蓋章,有時客戶在忙伊會幫忙蓋,但都是經銷商的店章,並 沒有偽刻經銷商的店章云云。 二、經查: ㈠權威公司一般正常之出貨程序係先由業務員填寫出貨單,表明欲向倉庫提領之行 動電話及門號卡數量,並於出貨單上簽名後,至倉庫以出貨單向倉管人員取貨, 再由業務員將行動電話及門號卡交予經銷商,並向經銷商收取貨款,經銷商則會 於上開出貨單上簽名、蓋章,以表示已收到行動電話、門號卡貨品等情,業據證 人即權威公司高雄分公司副理潘進隆於偵查中證稱:業務員向倉管人員領貨,須 提出領貨單,由主管簽出貨單,再交給倉管人員出貨,由業務員在出貨單上簽名 領貨,將貨交給客戶,客戶領貨後將二聯退回公司列管,每位業務員負責的經銷 商都是固定的,業務員有時事忙會請別人代簽名領貨,公司每月對帳,若業務員 認為有問題應會即時提出,不會至今才提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四五三號偵 查卷第十頁背面),是告訴人權威公司所提出客戶對帳單及出貨單上業務員及業 務代碼均係被告玄○○,且被告玄○○並於出貨單上簽名提領貨物(見客戶對帳 單等資料卷),而被告復未提出其未訂貨之證據以實其說,顯見被告確有於附表 一所示之時間,向告訴人權威公司以附表一所示之經銷商名義訂購如附表一所示 之貨品無訛。 ㈡又如附表一所示之宇○○○科技有限公司、永業企業社、宙○○○有限公司、卯 ○○○○、堀江三泰科技有限公司、行利有限公司、戌○○○器材行、福德科技 通訊社、A○○○專賣店、癸○○○器材有限公司、申○○○有限公司、甲○○ ○○、綜翊實業有限公司、酉○○○工程有限公司、宗暐科技有限公司、F○○ ○技有限公司、辛○○○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七家經銷商並未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 ,向告訴人權威公司訂購如附表一所示之貨品,且未於出貨單上之「客戶簽章」 欄內蓋用店章及簽名乙節,亦據證人即宇○○○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D○○於 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四五三號偵查卷第十一頁背面、第四 十頁、本院卷一第四十四頁、本院卷二第一五二頁)、證人即永業企業社之負責 人天○○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四五三號偵查卷第四十一 頁、本院卷一第四十三頁)、證人即宙○○○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己○於偵查中及 本院審理時(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四五三號偵查卷第二十七頁、本院卷一第八十 一頁)、證人即卯○○○○之負責人午○○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見九十年度 偵字第八四五三號偵查卷第十一頁、本院卷一第四十四頁、本院卷二第一四三頁 )、證人即堀江三泰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C○○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見九 十年度偵字第八四五三號偵查卷第十一頁、本院卷一第四十五頁、本院卷二第一 四五頁)、證人即行利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黃○○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見九十 年度偵字第八四五三號偵查卷第四十二頁、本院卷一第四十五頁)、證人即戌○ ○○器材行之負責人寅○○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四五三 號偵查卷第二十七頁、本院卷一第四十五頁)、證人即癸○○○器材有限公司之 負責人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四五三號偵查卷第四 十二頁、本院卷一第四十六頁、本院卷二第一四六頁)、證人即申○○○有限公 司之負責人庚○○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四五三號偵查卷 第四十三頁、本院卷一第八十一頁)、證人即甲○○○○之負責人丑○○於本院 審理時(見本院卷一第四十七頁、本院卷二第一四六頁)、證人即綜翊實業有限 公司之負責人壬○○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四五三號偵查 卷第十一頁、本院卷一第四十七頁)、證人即酉○○○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亥 ○○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四五三號偵查卷第四十四頁、 本院卷一第四十八頁)、證人即宗暐科技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E○○於偵查中 及本院審理時(見九十年度發查字第二四號卷第七頁、本院卷一第八十頁、第一 三一頁)、證人即F○○○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地○○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 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四五三號偵查卷第二十八頁、本院卷一第八十二頁、本院卷 二第一五○頁)分別證述綦詳,並有上開經銷商書立未訂購貨品等情之切結書十 四紙在卷可參(見九十年度他字第四三一號卷第六頁至第十九頁),而被告亦親 自書立切結書予宗暐科技有限公司表明私自使用宗暐科技有限公司之印鑑向告訴 人權威公司訂購貨品乙事,有該切結書一紙附卷可稽(見九十年度發查字第二四 號卷第四頁),且再經本院分別向上開經銷商所屬之稅捐稽徵機關函詢上開經銷 商於八十九年九月及十月間取得告訴人權威公司所開具之統一發票以申報進項證 明之情形結果,上開經銷商並未取得如附表一所示貨品之進項發票(宇○○○科 技有限公司部分見本院卷二第一六五頁、永業企業社部分見本院卷二第三十八頁 至第九十五頁、宙○○○有限公司部分見本院卷二第九十八頁至第一○六頁、卯 ○○○○部分見本院卷二第一六七頁、第一九八頁、堀江三泰科技有限公司部分 見本院卷二第一八四頁、A○○○專賣店部分見本院卷二第三十二頁、申○○○ 有限公司部分見本院卷一第二○七頁、甲○○○○部分見本院卷一第二○四頁至 第二○六頁、綜翊實業有限公司部分見本院卷二第十六頁至第二十頁、酉○○○ 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見本院卷二第二十一頁至第二十七頁、F○○○技有限公司部 分見本院卷二第一○七頁),另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起至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止停業一年,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苓雅稽徵所九十二年 三月十四日財高國稅苓營業字第○九二○○○四九四一號函一紙在卷可憑(見本 院卷二第二十九頁),是辛○○○股份有限公司自不可能於八十九年九月及十月 間仍向告訴人權威公司訂購行動電話、門號等商品,顯見被告確有於附表一所示 之時間,向告訴人權威公司佯稱如附表一所示之經銷商訂購如附表一所示之貨品 ,嗣後並自行在出貨單上「客戶簽章」欄內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署押及印文,再 將上開偽造之出貨單交回告訴人權威公司作帳,以避免告訴人權威公司發覺其詐 取公司貨品之行為,灼然甚明。 ㈢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經銷商確實有訂貨,而貨伊確實有交給經銷商云云,顯 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出貨單係用以證明客戶已簽收貨物且尚未付款之證明,具有收據之性質,依刑 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以私文書論;核被告玄○○所為,係犯刑法第二 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署押及印文等行為,均為 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應為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所吸收;被告偽造出貨單後持以 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 次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 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同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另被告所犯上開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 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爰審酌被告為告訴人權 威公司之業務員,竟利用職務之便,偽造出貨單詐取告訴人如附表一所示之貨品 ,對告訴人及附表一所示之經銷商危害甚鉅,且犯後否認犯行,不知悔悟,及所 詐得之貨品價值高達六百九十四萬八千九百十七元,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如附表一所示出貨單上客戶簽章 欄內偽造之署押及印文,雖均未扣案,然既不能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二百 十九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尚有假藉如附表二所示之經銷商名義 ,向告訴人權威公司訂購如附表二所示之貨品,使告訴人權威公司不疑有詐,而 讓其如數出貨,並以事先偽刻之各該經銷商店章蓋用,少部分則盜蓋各該經銷商 真實店章於告訴人權威公司出貨單客戶簽章欄上,並在該欄位偽造各該經銷商簽 收人員署名以表示出貨單上貨物均已簽收無訛後,將出貨單交還告訴人權威公司 而行使之,使該公司陷於錯誤繼續如數交付貨物,因認被告尚涉犯刑法刑法第二 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 取財罪嫌。然查,如附表二所示之貨品確為附表二所示經銷商之進項,且已由附 表二所示之經銷商向所屬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進項證明等情,業經本院分別向 附表二所示經銷商所屬之稅捐稽徵機關函詢屬實(宙○○○有限公司部分見本院 卷二第九十八頁至第一○六頁、A○○○專賣店部分見本院卷二第三十三頁至第 三十六頁、綜翊實業有限公司部分見本院卷二第十六頁至第二十頁、酉○○○工 程有限公司部分見本院卷二第二十一頁至第二十七頁、F○○○技有限公司部分 見本院卷二第一○七頁、丙○○○有限公司部分見本院卷二第三頁、乙○○○器 材行部分見本院卷二第一○五頁),顯見上開經銷商確有訂購如附表二所示之貨 品無訛;又附表二所示經銷商丁○○○○部分,因經本院函詢財政部高雄市國稅 局新興稽徵所該行取得告訴人權威公司進項證明結果,該進項憑證已銷燬而無法 提供,有該稽徵所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財高國稅新營業字第○九二○○一○一 一八號函一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一六三頁),且丁○○○○之負責人辰○ 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未到庭說明,是尚乏證據足資證明丁○○○○如附表二 所示之貨品並非丁○○○○所訂購,自難僅憑告訴人所提出之對帳單及出貨單, 即遽以認定此部分之貨品係被告未經丁○○○○之同意,假冒丁○○○○之名義 向告訴人所訂購。綜上所述,本院從卷內資料查無被告有何此部分詐欺取財、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本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犯行 與前揭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 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傑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玉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淑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附表一 ┌───┬──────┬─────────┬───────┬─────────┬──────┬──────────┐ │ 編號 │ 經銷商名稱 │ 交貨日期 │發票號碼 │ 詐得貨品 │ 金額 │出貨單上客戶簽章欄內│ │ │ │ │出貨單號碼 │ │(新台幣) │偽造之署押、印文 │ ├───┼──────┼─────────┼───────┼─────────┼──────┼──────────┤ │一 │宇○○○科技│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六萬八千元 │「D○○」署押三枚、│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二 │宇○○○科技│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三萬零七百五│「D○○」署押三枚、│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配件包 │十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三 │宇○○○科技│八十九年九月廿一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九千七百元 │「D○○」署押三枚、│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四 │宇○○○科技│八十九年九月廿二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四萬四千一百│「D○○」署押三枚、│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配件包 │五十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五 │宇○○○科技│八十九年九月廿五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配件包 │四萬二千六百│「D○○」署押三枚、│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零三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六 │宇○○○科技│八十九年九月廿七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三萬七千八百│「D○○」署押三枚、│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配件包 │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七 │宇○○○科技│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七萬一千零五│「D○○」署押三枚、│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八 │宇○○○科技│八十九年十月七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七萬五千零五│「D○○」署押三枚、│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配件包 │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九 │宇○○○科技│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七萬五千零五│「D○○」署押三枚、│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配件包 │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十 │宇○○○科技│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配件包 │四萬六千四百│「D○○」署押三枚、│ │ │有限公司│ │SZ00000000000 │ │零二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十一 │永業企業社 │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 │十四萬五千元│「天○○」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十二 │永業企業社 │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 │SIM卡 │十二萬元 │「王仁聖」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十三 │永業企業社 │八十九年九月六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 │十五萬七千元│「天○○」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十四 │永業企業社 │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CR00000000 │SIM卡 │七千元 │「王仁聖」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十五 │宙○○○有限│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二萬九千元 │「己○」署押三枚、橡│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 │皮圖章印文三枚 │ ├───┼──────┼─────────┼───────┼─────────┼──────┼──────────┤ │十六 │宙○○○有限│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七萬五千零五│「己○」署押三枚、橡│ │ │公司 │ │SZ00000000000 │、配件包 │元 │皮圖章印文三枚 │ ├───┼──────┼─────────┼───────┼─────────┼──────┼──────────┤ │十七 │卯○○○○ │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七萬二千五百│「午○○」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十八 │卯○○○○ │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CR00000000 │SIM卡 │四萬八千元 │「午○○」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十九 │卯○○○○ │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四萬三千五百│「午○○」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二十 │卯○○○○ │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四萬三千五百│「午○○」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廿一 │卯○○○○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二萬一千九百│「午○○」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五十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廿二 │卯○○○○ │八十九年九月廿一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一萬九千四百│「午○○」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廿三 │卯○○○○ │八十九年九月廿五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三萬八千七百│「午○○」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廿四 │卯○○○○ │八十九年九月廿八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配件包 │一萬四千二百│「午○○」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零一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廿五 │卯○○○○ │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配件包 │四萬二千六百│「午○○」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零三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廿六 │卯○○○○ │八十九年十月七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十五萬零十元│「午○○」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配件包 │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廿七 │卯○○○○ │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三萬零二元 │「午○○」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配件包 │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廿八 │卯○○○○ │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一萬五千零一│「午○○」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配件包 │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廿九 │卯○○○○ │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配件包 │三萬七千二百│「午○○」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零二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三十 │堀江三泰科技│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 │十四萬五千元│「C○○」署押三枚、│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卅一 │堀江三泰科技│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七萬二千五百│「C○○」署押三枚、│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卅二 │堀江三泰科技│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二萬九千元 │「C○○」署押三枚、│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卅三 │堀江三泰科技│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四萬三千五百│「C○○」署押三枚、│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卅四 │堀江三泰科技│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三萬零七百五│「C○○」署押三枚、│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配件包 │十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卅五 │堀江三泰科技│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六萬八千元 │「C○○」署押三枚、│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卅六 │堀江三泰科技│八十九年九月廿二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四萬九千九百│「C○○」署押三枚、│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配件包 │五十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卅七 │堀江三泰科技│八十九年九月廿五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配件包 │二萬八千四百│「C○○」署押三枚、│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零二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卅八 │堀江三泰科技│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七萬零四元 │「C○○」署押三枚、│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配件包 │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卅九 │行利有限公司│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 │SIM卡 │四萬八千元 │「黃○○」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四十 │行利有限公司│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九千九百元 │「黃○○」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四十一│行利有限公司│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SIM卡 │四萬八千元 │「黃○○」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四十二│行利有限公司│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二萬九千元 │「黃○○」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四十三│行利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三萬零二元 │「黃○○」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配件包 │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四十四│行利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配件包 │二萬元 │「黃○○」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四十五│戌○○○器材│八十九年九月二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 │十二萬零二百│「寅○○」署押三枚、│ │ │行 │ │SZ00000000000 │ │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四十六│戌○○○器材│八十九年九月二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三萬七千五百│「寅○○」署押三枚、│ │ │行 │ │SZ00000000000 │、配件包 │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四十七│戌○○○器材│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 │四萬八千八百│「寅○○」署押三枚、│ │ │行 │ │SZ00000000000 │ │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四十八│戌○○○器材│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七萬二千五百│「寅○○」署押三枚、│ │ │行 │ │SZ00000000000 │ │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四十九│戌○○○器材│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三萬三千七百│「寅○○」署押三枚、│ │ │行 │ │SZ00000000000 │ │五十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五十 │戌○○○器材│八十九年九月廿七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配件包 │四萬二千六百│「寅○○」署押三枚、│ │ │行 │ │SZ00000000000 │ │零三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五十一│戌○○○器材│八十九年九月廿七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配件包 │五萬六千八百│「寅○○」署押三枚、│ │ │行 │ │SZ00000000000 │ │零四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五十二│戌○○○器材│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九萬零六元 │「寅○○」署押三枚、│ │ │行 │ │SZ00000000000 │、配件包 │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五十三│戌○○○器材│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十五萬零十元│「寅○○」署押三枚、│ │ │行 │ │SZ00000000000 │、配件包 │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五十四│戌○○○器材│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CR00000000 │SIM卡 │五萬一千元 │「寅○○」署押三枚、│ │ │行 │ │SZ00000000000 │ │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五十五│戌○○○器材│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配件包 │七萬零五元 │「寅○○」署押三枚 │ │ │行 │ │SZ00000000000 │ │ │ │ ├───┼──────┼─────────┼───────┼─────────┼──────┼──────────┤ │五十六│福德科技通訊│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配件包 │八萬零五百六│「楊淑芬」署押三枚、│ │ │社 │ │SZ00000000000 │ │十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五十七│福德科技通訊│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二十一萬七千│「楊淑芬」署押三枚、│ │ │社 │ │SZ00000000000 │ │五百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五十八│福德科技通訊│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一萬五千零一│「楊淑芬」署押三枚、│ │ │社 │ │SZ00000000000 │、配件包 │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五十九│福德科技通訊│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配件包 │二萬三千二百│「楊淑芬」署押三枚、│ │ │社 │ │SZ00000000000 │ │零一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六十 │福德科技通訊│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SIM卡 │七萬二千元 │「楊淑芬」署押三枚、│ │ │社 │ │SZ00000000000 │ │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六十一│A○○○專賣│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SIM卡 │六萬元 │「B○○」署押三枚、│ │ │店 │ │SZ00000000000 │ │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六十二│A○○○專賣│八十九年九月廿一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二萬九千一百│「B○○」署押三枚、│ │ │店 │ │SZ00000000000 │ │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六十三│A○○○專賣│八十九年十月七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二萬五千零一│「B○○」署押三枚、│ │ │店 │ │SZ00000000000 │、配件包 │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六十四│A○○○專賣│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配件包 │二萬八千零二│「B○○」署押三枚、│ │ │店 │ │SZ00000000000 │ │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六十五│癸○○○器材│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一萬三千二百│「戊○○」署押三枚、│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元 │橡皮圖章印文三枚 │ ├───┼──────┼─────────┼───────┼─────────┼──────┼──────────┤ │六十六│癸○○○器材│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CR00000000 │SIM卡 │七百元 │「戊○○」署押三枚、│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 │橡皮圖章印文三枚 │ ├───┼──────┼─────────┼───────┼─────────┼──────┼──────────┤ │六十七│癸○○○器材│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 │SIM卡 │四千八百元 │「戊○○」署押三枚、│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 │橡皮圖章印文三枚 │ ├───┼──────┼─────────┼───────┼─────────┼──────┼──────────┤ │六十八│癸○○○器材│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一萬九千八百│「戊○○」署押三枚、│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元 │橡皮圖章印文三枚 │ ├───┼──────┼─────────┼───────┼─────────┼──────┼──────────┤ │六十九│癸○○○器材│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二萬九千元 │「戊○○」署押三枚、│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 │橡皮圖章印文三枚 │ ├───┼──────┼─────────┼───────┼─────────┼──────┼──────────┤ │七十 │癸○○○器材│八十九年九月廿六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配件包 │二萬八千四百│「戊○○」署押三枚、│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零二元 │橡皮圖章印文三枚 │ ├───┼──────┼─────────┼───────┼─────────┼──────┼──────────┤ │七十一│申○○○有限│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五萬八千元 │「庚○○」署押三枚、│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七十二│申○○○有限│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二萬九千元 │「庚○○」署押三枚、│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七十三│申○○○有限│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四萬三千九百│「庚○○」署押三枚、│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七十四│申○○○有限│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二萬二千七百│「庚○○」署押三枚、│ │ │公司 │ │SZ00000000000 │、配件包 │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七十五│申○○○有限│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SIM卡 │六萬元 │「庚○○」署押三枚、│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七十六│申○○○有限│八十九年九月廿一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一萬九千四百│「庚○○」署押三枚、│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七十七│申○○○有限│八十九年九月廿二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三萬零六百五│「庚○○」署押三枚、│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十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七十八│申○○○有限│八十九年九月廿五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配件包 │四萬二千六百│「庚○○」署押三枚、│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零三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七十九│申○○○有限│八十九年九月廿七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配件包 │三萬三千六百│「庚○○」署押三枚、│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零一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八十 │申○○○有限│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配件包 │五萬六千八百│「庚○○」署押三枚、│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零四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八十一│甲○○○○ │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配件包 │八萬零五百六│「李勇華」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十元 │橡皮圖章印文三枚 │ ├───┼──────┼─────────┼───────┼─────────┼──────┼──────────┤ │八十二│甲○○○○ │八十九年九月二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二十三萬四千│「李勇華」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四百五十元 │橡皮圖章印文三枚 │ ├───┼──────┼─────────┼───────┼─────────┼──────┼──────────┤ │八十三│甲○○○○ │八十九年九月二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二萬五千元 │「李勇華」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配件包 │ │橡皮圖章印文三枚 │ ├───┼──────┼─────────┼───────┼─────────┼──────┼──────────┤ │八十四│甲○○○○ │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 │十四萬五千元│「李勇華」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 │橡皮圖章印文三枚 │ ├───┼──────┼─────────┼───────┼─────────┼──────┼──────────┤ │八十五│甲○○○○ │八十九年九月六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二萬九千七百│「李勇華」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元 │橡皮圖章印文三枚 │ ├───┼──────┼─────────┼───────┼─────────┼──────┼──────────┤ │八十六│甲○○○○ │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三萬七千五百│「李勇華」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配件包 │元 │橡皮圖章印文三枚 │ ├───┼──────┼─────────┼───────┼─────────┼──────┼──────────┤ │八十七│甲○○○○ │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 │四萬九千五百│「李勇華」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元 │橡皮圖章印文三枚 │ ├───┼──────┼─────────┼───────┼─────────┼──────┼──────────┤ │八十八│甲○○○○ │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九萬二千三百│「李勇華」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元 │橡皮圖章印文三枚 │ ├───┼──────┼─────────┼───────┼─────────┼──────┼──────────┤ │八十九│甲○○○○ │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三萬八千九百│「李勇華」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元 │橡皮圖章印文三枚 │ ├───┼──────┼─────────┼───────┼─────────┼──────┼──────────┤ │九十 │甲○○○○ │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七萬二千五百│「李勇華」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元 │橡皮圖章印文三枚 │ ├───┼──────┼─────────┼───────┼─────────┼──────┼──────────┤ │九十一│甲○○○○ │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 │SIM卡 │十二萬元 │「李勇華」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 │橡皮圖章印文三枚 │ ├───┼──────┼─────────┼───────┼─────────┼──────┼──────────┤ │九十二│甲○○○○ │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四萬三千五百│「李勇華」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元 │橡皮圖章印文三枚 │ ├───┼──────┼─────────┼───────┼─────────┼──────┼──────────┤ │九十三│甲○○○○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八萬二千三百│「李勇華」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元 │橡皮圖章印文三枚 │ ├───┼──────┼─────────┼───────┼─────────┼──────┼──────────┤ │九十四│甲○○○○ │八十九年九月廿二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二萬九千一百│「李勇華」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元 │橡皮圖章印文三枚 │ ├───┼──────┼─────────┼───────┼─────────┼──────┼──────────┤ │九十五│甲○○○○ │八十九年九月廿二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七萬九千六百│「李勇華」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五十元 │橡皮圖章印文三枚 │ ├───┼──────┼─────────┼───────┼─────────┼──────┼──────────┤ │九十六│甲○○○○ │八十九年九月廿五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九萬五千二百│「李勇華」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配件包 │零六元 │橡皮圖章印文三枚 │ ├───┼──────┼─────────┼───────┼─────────┼──────┼──────────┤ │九十七│甲○○○○ │八十九年九月廿七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配件包 │十四萬二千零│「李勇華」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十元 │橡皮圖章印文三枚 │ ├───┼──────┼─────────┼───────┼─────────┼──────┼──────────┤ │九十八│甲○○○○ │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配件包 │十四萬二千零│「李勇華」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十元 │橡皮圖章印文三枚 │ ├───┼──────┼─────────┼───────┼─────────┼──────┼──────────┤ │九十九│甲○○○○ │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 │SIM卡 │四萬零八百元│「李勇華」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 │橡皮圖章印文三枚 │ ├───┼──────┼─────────┼───────┼─────────┼──────┼──────────┤ │一○○│甲○○○○ │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配件包 │八萬八千四百│「李勇華」署押三枚、│ │ │ │ │SZ00000000000 │ │零五元 │橡皮圖章印文三枚 │ ├───┼──────┼─────────┼───────┼─────────┼──────┴──────────┤ │一○一│綜翊實業有限│八十九年九月六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七萬二千五百│「壬○○」署押三枚、│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一○二│綜翊實業有限│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 │SIM卡 │二萬四千元 │「壬○○」署押三枚、│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一○三│酉○○○工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 │SIM卡 │一萬六千八百│「亥○○」署押三枚、│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元 │橡皮圖章印文三枚 │ ├───┼──────┼─────────┼───────┼─────────┼──────┼──────────┤ │一○四│宗暐科技有限│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 │SIM卡 │四萬八千元 │「周」署押三枚、橡皮│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 │圖章印文三枚 │ ├───┼──────┼─────────┼───────┼─────────┼──────┼──────────┤ │一○五│宗暐科技有限│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十四萬五千元│「周」署押三枚、橡皮│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 │圖章印文三枚 │ ├───┼──────┼─────────┼───────┼─────────┼──────┼──────────┤ │一○六│宗暐科技有限│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SIM卡 │四萬八千元 │「周」署押三枚、橡皮│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 │圖章印文三枚 │ ├───┼──────┼─────────┼───────┼─────────┼──────┼──────────┤ │一○七│宗暐科技有限│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五萬八千元 │「子○○」署押三枚、│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 │橡皮圖章印文三枚 │ ├───┼──────┼─────────┼───────┼─────────┼──────┼──────────┤ │一○八│宗暐科技有限│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四萬三千九百│「周」署押三枚、橡皮│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元 │圖章印文三枚 │ ├───┼──────┼─────────┼───────┼─────────┼──────┼──────────┤ │一○九│宗暐科技有限│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二萬二千七百│「周」署押三枚、橡皮│ │ │公司 │ │SZ00000000000 │、配件包 │元 │圖章印文三枚 │ ├───┼──────┼─────────┼───────┼─────────┼──────┼──────────┤ │一一○│宗暐科技有限│八十九年九月廿二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二萬九千一百│「周」署押三枚、橡皮│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元 │圖章印文三枚 │ ├───┼──────┼─────────┼───────┼─────────┼──────┼──────────┤ │一一一│宗暐科技有限│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七萬五千零五│「巳○○」署押三枚、│ │ │公司 │ │SZ00000000000 │、配件包 │元 │橡皮圖章印文三枚 │ ├───┼──────┼─────────┼───────┼─────────┼──────┼──────────┤ │一一二│宗暐科技有限│八十九年十月七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十二萬零八元│「巳○○」署押三枚、│ │ │公司 │ │SZ00000000000 │、配件包 │ │橡皮圖章印文三枚 │ ├───┼──────┼─────────┼───────┼─────────┼──────┼──────────┤ │一一三│F○○○技有│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 │六千六百元 │「地○○」署押三枚、│ │ │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 │公司章印文三枚 │ ├───┼──────┼─────────┼───────┼─────────┼──────┼──────────┤ │一一四│F○○○技有│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 │SIM卡 │二千四百元 │「地○○」署押三枚、│ │ │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 │公司章印文三枚 │ ├───┼──────┼─────────┼───────┼─────────┼──────┼──────────┤ │一一五│F○○○技有│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四萬三千五百│「地○○」署押三枚、│ │ │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元 │公司章印文三枚 │ ├───┼──────┼─────────┼───────┼─────────┼──────┼──────────┤ │一一六│F○○○技有│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一萬四千五百│「地○○」署押三枚、│ │ │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元 │公司章印文三枚 │ ├───┼──────┼─────────┼───────┼─────────┼──────┼──────────┤ │一一七│F○○○技有│八十九年九月廿五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三萬八千七百│「地○○」署押三枚、│ │ │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元 │公司章印文三枚 │ ├───┼──────┼─────────┼───────┼─────────┼──────┼──────────┤ │一一八│F○○○技有│八十九年九月廿七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一萬八千九百│「地○○」署押三枚、│ │ │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元 │公司章印文三枚 │ ├───┼──────┼─────────┼───────┼─────────┼──────┼──────────┤ │一一九│F○○○技有│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配件包 │四萬二千六百│「地○○」署押三枚、│ │ │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零三元 │公司章印文三枚 │ ├───┼──────┼─────────┼───────┼─────────┼──────┼──────────┤ │一二○│辛○○○股份│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一萬九千八百│「未○○」署押三枚、│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一二一│辛○○○股份│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一萬九千八百│「未○○」署押三枚、│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一二二│辛○○○股份│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 │四萬三千五百│「未○○」署押三枚、│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一二三│辛○○○股份│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七萬二千五百│「未○○」署押三枚、│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一二四│辛○○○股份│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二萬九千元 │「未○○」署押三枚、│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一二五│辛○○○股份│八十九年九月廿二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一萬九千四百│「未○○」署押三枚、│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一二六│辛○○○股份│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三萬零二元 │「未○○」署押三枚、│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配件包 │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一二七│辛○○○股份│八十九年十月七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四萬五千零三│「未○○」署押三枚、│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配件包 │元 │統一發票章印文三枚 │ ├───┼──────┼─────────┼───────┼─────────┼──────┴──────────┤ │總計 │ │ │ │ │六百九十四萬八千九百十七元 │ │ │ │ │ │ │ │ └───┴──────┴─────────┴───────┴─────────┴─────────────────┘ 附表二 ┌───┬──────┬─────────┬───────┬─────────┬──────┐ │ 編號 │ 經銷商名稱 │ 交貨日期 │發票號碼 │ 取得貨品 │ 金額 │ │ │ │ │出貨單號碼 │ │(新台幣) │ ├───┼──────┼─────────┼───────┼─────────┼──────┤ │一 │宙○○○有限│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 │十四萬五千元│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 │ ├───┼──────┼─────────┼───────┼─────────┼──────┤ │二 │宙○○○有限│八十九年九月六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 │十六萬九千五│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百元 │ ├───┼──────┼─────────┼───────┼─────────┼──────┤ │三 │宙○○○有限│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 │十四萬五千元│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 │ ├───┼──────┼─────────┼───────┼─────────┼──────┤ │四 │A○○○專賣│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七萬零二百五│ │ │店 │ │SZ00000000000 │ │十元 │ ├───┼──────┼─────────┼───────┼─────────┼──────┤ │五 │A○○○專賣│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二萬二千七百│ │ │店 │ │SZ00000000000 │、配件包 │元 │ ├───┼──────┼─────────┼───────┼─────────┼──────┤ │六 │A○○○專賣│八十九年九月廿二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六萬二千二百│ │ │店 │ │SZ00000000000 │、配件包 │元 │ ├───┼──────┼─────────┼───────┼─────────┼──────┤ │七 │A○○○專賣│八十九年九月廿五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配件包 │二萬八千四百│ │ │店 │ │SZ00000000000 │ │零二元 │ ├───┼──────┼─────────┼───────┼─────────┼──────┤ │八 │A○○○專賣│八十九年九月廿七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配件包 │三萬八千一百│ │ │店 │ │SZ00000000000 │ │零二元 │ ├───┼──────┼─────────┼───────┼─────────┼──────┤ │九 │A○○○專賣│八十九年九月廿八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配件包 │一萬四千二百│ │ │店 │ │SZ00000000000 │ │零一元 │ ├───┼──────┼─────────┼───────┼─────────┼──────┤ │十 │綜翊實業有限│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七萬二千五百│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元 │ ├───┼──────┼─────────┼───────┼─────────┼──────┤ │十一 │綜翊實業有限│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 │十九萬四千元│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 │ ├───┼──────┼─────────┼───────┼─────────┼──────┤ │十二 │綜翊實業有限│八十九年九月廿二日│CR00000000 │SIM卡 │六千五百元 │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 │ ├───┼──────┼─────────┼───────┼─────────┼──────┤ │十三 │綜翊實業有限│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七萬五千零五│ │ │公司 │ │SZ00000000000 │、配件包 │元 │ ├───┼──────┼─────────┼───────┼─────────┼──────┤ │十四 │酉○○○工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 │十四萬五千元│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 │ ├───┼──────┼─────────┼───────┼─────────┼──────┤ │十五 │酉○○○工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七萬二千五百│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元 │ ├───┼──────┼─────────┼───────┼─────────┼──────┤ │十六 │酉○○○工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CR00000000 │門號 │二千四百五十│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元 │ ├───┼──────┼─────────┼───────┼─────────┼──────┤ │十七 │酉○○○工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一萬九千八百│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元 │ ├───┼──────┼─────────┼───────┼─────────┼──────┤ │十八 │酉○○○工程│八十九年九月廿六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配件包 │二萬八千四百│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零二元 │ ├───┼──────┼─────────┼───────┼─────────┼──────┤ │十九 │酉○○○工程│八十九年九月廿七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九千七百元 │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 │ ├───┼──────┼─────────┼───────┼─────────┼──────┤ │二十 │酉○○○工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配件包 │七萬零五元 │ │ │有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 │ ├───┼──────┼─────────┼───────┼─────────┼──────┤ │廿一 │F○○○技有│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九千九百元 │ │ │限公司 │ │SZ00000000000 │ │ │ ├───┼──────┼─────────┼───────┼─────────┼──────┤ │廿二 │丙○○○有限│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配件包 │四萬零二百八│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十元 │ ├───┼──────┼─────────┼───────┼─────────┼──────┤ │廿三 │丙○○○有限│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十八萬四千六│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百元 │ ├───┼──────┼─────────┼───────┼─────────┼──────┤ │廿四 │丙○○○有限│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SIM卡 │七萬二元 │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 │ ├───┼──────┼─────────┼───────┼─────────┼──────┤ │廿五 │丙○○○有限│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八萬二千四百│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元 │ ├───┼──────┼─────────┼───────┼─────────┼──────┤ │廿六 │丙○○○有限│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十四萬五千元│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 │ ├───┼──────┼─────────┼───────┼─────────┼──────┤ │廿七 │丙○○○有限│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六萬三千三百│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元 │ ├───┼──────┼─────────┼───────┼─────────┼──────┤ │廿八 │丙○○○有限│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四萬三千五百│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元 │ ├───┼──────┼─────────┼───────┼─────────┼──────┤ │廿九 │丙○○○有限│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三萬七千八百│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元 │ ├───┼──────┼─────────┼───────┼─────────┼──────┤ │三十 │丙○○○有限│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SIM卡 │一萬六千八百│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元 │ ├───┼──────┼─────────┼───────┼─────────┼──────┤ │卅一 │丙○○○有限│八十九年九月廿七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九千二百元 │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 │ ├───┼──────┼─────────┼───────┼─────────┼──────┤ │卅二 │丙○○○有限│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CR00000000 │配件包 │一百五十六元│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 │ ├───┼──────┼─────────┼───────┼─────────┼──────┤ │卅三 │丙○○○有限│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SIM卡│十五萬零十元│ │ │公司 │ │SZ00000000000 │、配件包 │ │ ├───┼──────┼─────────┼───────┼─────────┼──────┤ │卅四 │丙○○○有限│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一萬八千四百│ │ │公司 │ │SZ00000000000 │ │元 │ ├───┼──────┼─────────┼───────┼─────────┼──────┤ │卅五 │乙○○○器材│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CR00000000 │行動電話 │十四萬五千元│ │ │行 │ │SZ00000000000 │ │ │ ├───┼──────┼─────────┼───────┼─────────┼──────┤ │卅六 │丁○○○○ │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二十一萬七千│ │ │ │ │SZ00000000000 │ │五百元 │ ├───┼──────┼─────────┼───────┼─────────┼──────┤ │卅七 │丁○○○○ │八十九年九月六日 │CR00000000 │行動電話 │二萬九千七百│ │ │ │ │SZ00000000000 │ │元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 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