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錢師風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八六四 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肆 月;又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 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被訴業務侵占部分不受理。 事 實 一、甲○○係設於高雄市小港區○○○路七號安鋒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鋒 公司)之財務經理,主管安鋒公司之財務管理等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並為公 司法第八條第二項、商業會計法第四條規定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及稅捐稽徵法第四 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其明知聯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澤公司 )、聚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灃公司)、煜誠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煜誠公 司)、先巨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先巨公司)、王頂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王頂公司)、荃陽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荃陽公司)、喬益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喬益公司,起訴書誤載為喬益貿易有限公司)、上明哲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上明哲公司)、謙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謙禾公司)、暐晴企業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暐晴公司)、丰陵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丰陵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均未 與安鋒公司、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峰安公司)及振安鋼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安公司)有實際之交易,竟基於使安鋒公司虛列進貨成本 ,以逃漏營業稅之犯意及幫助峰安公司、振安公司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並與 擔任安鋒公司、峰安公司、振安公司等三家公司總經理之朱安雄(另案由本院審 理中)及擔任峰安公司副總經理之朱安泰(另案由本院審理中)共同基於使安鋒 公司、峰安公司及振安公司逃漏營業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 民國八十五年一月間起至八十六年十二月間止,由甲○○以發票金額百分之十二 之代價,連續向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阿源」之成年男子購買由聯澤公司等十一家 公司填製不實金額之統一發票(各該發票之公司名稱、號碼、日期及發票金額詳 如附表一、二、三所載),以製造交易之假象,並連續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 此不實事項填製於會計憑證上,因而虛增安鋒公司、振安公司及峰安公司之營業 成本,再檢附該些進項發票及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現已修正名稱為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規定,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分別持向財政部 高雄市國稅局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理申報安鋒公司、振安公司及峰安公 司等三家公司各期之營業稅,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先後八次(即八十五年七月間申 報五、六月份營業稅、九月間申報八月份營業稅、十一月間申報九、十月份營業 稅、八十六年一月間申報八十五年十一、十二月份營業稅、八十六年三月間申報 二月份營業稅、五月間申報三、四月份營業稅、七月間申報五、六月份營業稅、 十一月間申報十月份營業稅)使安鋒公司藉以逃漏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稅(各張 發票逃漏營業稅如附表二逃漏營業稅額欄所載),並連續幫助峰安公司及振安公 司藉以逃漏如附表一、三所示之營業稅(各張發票逃漏營業稅如附表二逃漏營業 稅額欄所載),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賦稽徵之正確性,經稅捐機關核定 合計峰安公司逃漏八十六年度營業稅七百九十一萬七千五百元,安鋒公司逃漏八 十五年度營業稅一千二百三十三萬元、逃漏八十六年度營業稅二千零九十三萬八 千三百二十五元,振安公司逃漏八十五年度營業稅一千零三十六萬七千七百二十 七元、逃漏八十六年度營業稅九百十六萬七千九百三十九元。嗣在偵查機關尚未 發覺甲○○涉犯上開犯罪之際,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具狀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自首,而查知上情,嗣並接受本院裁判。 二、案經甲○○自首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右揭被告甲○○係安鋒公司之財務經理,主管安鋒公司之財務管理等職務,其 明知聯澤公司、聚灃公司、煜誠公司、先巨公司、王頂公司、荃陽公司、喬益 公司、上明哲公司、謙禾公司、暐晴公司、丰陵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均未與安鋒 公司、峰安公司及振安公司有實際之交易,竟自八十五年一月間起至八十六年 十二月間止,由其以發票金額百分之十二之代價,連續向不詳姓名年籍綽號「 阿源」之成年男子購買已填製不實金額之統一發票(各該發票公司名稱、號碼 、日期及金額詳如附表一、二、三所載),以製造交易之假象,並利用不知情 之會計人員將此不實事項填製於會計憑證上,因而虛增安鋒公司、振安公司及 峰安公司之營業成本,再檢附該些進項發票及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分別持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 局辦理申報安鋒公司、振安公司及峰安公司等三家公司八十五年度、八十六年 度之營業稅,以此之方法使安鋒公司、峰安公司及振安公司藉以逃漏各該年度 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營業稅等事實,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 時坦承不諱,且峰安公司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藉以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 ,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九二○ ○六五九三二號函附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逃漏稅額計算表一份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二七二頁至第二七四頁),而安鋒公司及振安公司取得不實之統 一發票藉以逃漏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營業稅乙節,亦有振安公司取得表列虛設 公司統一發票明細表、安鋒公司取得表列虛設公司統一發票明細表、專案申請 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安鋒公司之訴願決定書、振安公司之訴願決定書等資 料在卷可憑(見檢察官補正資料卷第六十三頁至第八十七頁、第九十六頁至第 一一八頁),被告此部分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又朱安雄係安鋒公 司、峰安公司及振安公司等三家公司之總經理,而朱安泰係峰安公司之副總經 理,有上開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其等既身為上開公司實際業 務經營之人,則其等就受僱擔任財務經理之被告甲○○取得如附表一至三所載 上開十一家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以逃漏營業稅之行為,自難推諉不知;且被告 甲○○取得上開十一家公司不實之統一發票金額達十二億一千四百四十二萬九 千八百零三元,因而虛增峰安公司、安鋒公司及振安公司之營業成本,使峰安 公司、安鋒公司及振安公司等三家公司所逃漏之營業稅共計達六千零七十二萬 一千四百九十一元之多,顯非受僱擔任財務經理之被告甲○○所能單獨決定, 是被告甲○○自與朱安雄、朱安泰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無訛。綜上所述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係安鋒公司之財務經理,主管安鋒公司之財務管理等職務,為從 事業務之人,並為公司法第八條第二項、商業會計法第四條規定所稱之商業負 責人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其明知安鋒公司所取 得之發票並無實際交易行為,竟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並持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足使稅捐機關生有稅賦稽徵之不正確及 稅收短少之損害等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以 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因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本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是商業會計法第七 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間,係屬法規競 合之關係,應從特別規定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處斷,不再論以刑法 第二百十五條之罪)。又被告甲○○幫助峰安公司、振安公司取得無實際交易 之統一發票以逃漏營業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再持向稅捐機關申報峰安公 司及振安公司之營業稅,足使稅捐機關生有稅賦稽徵之不正確及稅收短少之損 害等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因被告甲○ ○並非峰安公司及振安公司之公司負責人,亦非商業負責人,而稅捐稽徵法第 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係屬「代罰」性質,是以就此部分被告甲○○與朱安 雄、朱安泰即無從成立共犯,被告甲○○此部分應係幫助逃漏稅捐,所為另係 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此部分係犯稅捐 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惟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併予 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被告甲○○雖非峰安公司、振安公司之商業負責人,而未具有商業會計法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身分,惟與具有身分之朱安雄、朱安泰共犯商業會計法第 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仍以共犯論)。被告 甲○○與朱安雄、朱安泰三人間就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間,有犯 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公訴意旨認被告甲○○與吳德美間為 共同正犯,然吳德美所涉犯上開罪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認吳德美非 實際經營業務之人,而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四二號判決判處吳德美無罪在 案,是公訴意旨上開所認即有未洽。被告先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之犯行及先後多次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 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 並加重其刑。另被告於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具狀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坦承犯罪乙節,有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刑事自首狀一份附卷可憑(見八十七年 度偵字第一八六四三號卷第一頁),嗣並接受本院裁判,當已合於自首之規定 ,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就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 部分,依法先加後減。又被告所為上開幫助逃漏稅捐罪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另 公司為法人,既不具犯罪能力,自無犯意,其於稅捐稽徵法充其量僅係受罰主 體,並無所謂概括犯意之存在,故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當不可能成立 連續犯,該公司負責人因而代罰,亦不應成立連續犯,是以安鋒公司先後八次 以所取得上開十一家公司之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持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辦理申報營業稅,八次逃漏稅捐部分,被告亦應負八次之代罰責任,而合併處 罰,並與前述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為逃漏峰安公司 、安鋒公司及振安公司之營業稅稅捐,竟購買填製不實金額之統一發票,並製 造不實之會計憑證,所為嚴重侵蝕稅基、破壞稅制,影響國家社會經濟、稅收 及廣大投資人之利益至鉅,且逃漏營業稅之金額龐大,惡性非輕,惟念其犯後 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 刑,以資懲儆。 三、至公訴及補正起訴意旨另以:被告甲○○無交易之事實而取得虛設行號之發票 ,使安鋒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一億五千四百四十二萬九千二百五十元、峰 安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三千九百五十萬元及振安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 九千七百六十七萬七千九百八十五元,因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 逃漏稅捐罪嫌。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性質上係結果犯,必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為逃漏稅捐之手段,並因而造成逃漏稅捐之 結果,始成立該罪,如未生逃漏任何稅捐之結果,即與該條之構成要件不合。 經查:本件安鋒公司、峰安公司及振安公司於八十五年度及八十六年度並無逃 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事,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財高 國稅審一字第○九二○○三三五三五號函明細表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九 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九二○○六五九三二號函附逃漏稅額計 算表各一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二六八頁至第二七四頁),是被告雖有取得 虛設行號之發票,然此部分所為尚與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構成要件不合, 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之犯罪即屬不能證明,原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然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及補正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案外人吳德美在製作該峰安公司、安 鋒公司及振安公司三家公司付款給前開虛設行號之支票以為資金往來證明時, 明知實際並未付款,而是由聯澤公司、聚澧公司、煜誠公司、先巨公司、王頂 公司、荃陽公司、喬益公司、上明哲公司、謙禾公司、豐陵公司、暐晴公司在 高雄市開立戶頭,而戶頭皆由案外人吳德美所營三家公司使用,三家公司以指 明受款人並禁止背書轉讓給聯澤公司、聚澧公司、煜誠公司、先巨公司、王頂 公司、荃陽公司、喬益公司、上明哲公司、謙禾公司其中任何一家,並在各虛 設行號設於高雄市之帳戶兌現,兌現後旋即以取款條提領再電匯或開立銀行支 票方式將資金轉回,被告甲○○與案外人吳德美明知應將全部款項均返還原來 開立支票之三家公司,詎其竟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未將全部款項返還,僅 將部份款項返還原來開票之公司,部份款項則不再流回原來公司,而匯至案外 人吳德美任負責人之安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甲○○任股東之安新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安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關係企業,及所利用之人頭陳守、陳振 榮、劉登山等及其他個人之帳戶內,以此方式侵占原屬該三家公司全體股東所 有之公司資金,而據所查得之資料顯示,其中峰安公司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八 日統一偽做付款一億五千八百三十五萬元加計營業稅後共出款一億六千六百二 十六萬七千五百元,於同年月三十日及同年七月二日回流峰安公司一億四千七 百二十六萬五千五百元,尚有一千九百萬二千元未匯回;安鋒公司付給虛設公 司之款項計有一億二千五百八十三萬九千元;振安公司付給虛設公司之款項計 有三億五千一百八十九萬四千八百三十元;而該些虛設公司帳戶匯入該些款項 後,除大部分匯回安鋒、振安公司外,尚有匯到安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五 百萬元,匯到安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二千九百五十八萬元,匯到劉登山帳 戶三千八百九十五萬三千一百三十元,匯到陳守帳戶四千一百六十九萬元,匯 到陳振榮帳戶一千五百四十八萬四千五百元,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三百 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提起公訴,應於起訴書內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 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而關於「犯罪事實 」應如何記載,法律雖無明文規定,惟因其起訴事實即為法院審判之範圍(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參照),並為被告防禦準備之範圍,故其記載內容必 須「足以表明其起訴範圍」,使法院得以確定審理範圍,並使被告知悉係因何 犯罪事實被提起公訴而為防禦之準備,始為完備;因此,如起訴書關於「犯罪 事實」之記載不足以表明起訴範圍時,即係於法定必備程式有所欠缺。而起訴 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 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人提起本件公訴,雖於補正起訴書上已載明被告甲○○共同侵占之金額, 惟本件金錢來往對象牽涉被告負責財務之安鋒公司、峰安公司、振安公司等三 家公司與販賣不實統一發票之聯澤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因起訴書未記載所侵占 者係何家公司之何筆款項、金額及侵占日期;而起訴書及補正起訴書上關於販 賣不實統一發票之聯澤公司等十一家在金融機構開戶資料(金融機構名稱、戶 名及帳號),並未載明,所稱付款之支票,亦未載明發票人、發票日、付款人 、金額、票據號碼及提示情形等資料;又關於安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安新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陳守、陳振榮、劉登山及「其他個人」之金融機構資料(金 融機構名稱、戶名及帳號、各次匯款日期及金額)亦未記載,因此,依其記載 方式並無法使本院確定其起訴之範圍,被告亦無從為防禦之準備,其起訴之程 式顯有未備。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公訴人於裁定送達後六十 日內,補正前開事項,以資憑辦,公訴人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收受該裁定 後,迄今仍未補正,其就此部分起訴之程式自有未備,揆諸首揭說明,應為不 受理之判決。 四、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被告另涉犯業務侵占及商業會計法 部分(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九三號),因本件公訴人起訴被告涉犯業務侵占部 分,其起訴程序既有上開欠缺事項,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且移送併辦被告 挪用公司資金所涉犯商業會計法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被告逃漏稅捐所犯商業會 計法部分,方法並不相同,顯非基於概括犯意為之,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是 移送併辦部分本院自無從加以審判,此部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附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稅捐 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 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 五款、第六十二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仁松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陳玉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淑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附表一:峰安公司取得虛設公司統一發票明細表﹙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 公 司 名 稱│逃漏年度│張數│ 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 發 票 金 額 │ 逃漏營業稅額 │ ├──┼────────┼────┼──┼─────┼────┼───────────┼──────────┤ │ ⒈ │謙禾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JA00000000│年6月│ 二五、三五0、000│ 一、二六七、五00│ ├──┼────────┼────┼──┼─────┼────┼───────────┼──────────┤ │ ⒉ │聯澤工程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HQ00000000│年5月│ 二二、五00、000│ 一、一二五、000│ ├──┼────────┼────┼──┼─────┼────┼───────────┼──────────┤ │ ⒊ │聯澤工程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JA00000000│年6月│ 二一、000、000│ 一、0五0、000│ ├──┼────────┼────┼──┼─────┼────┼───────────┼──────────┤ │小計│聯澤工程有限公司│ │ 三 │ │ │ 四三、五00、000│ 二、一七五、000│ ├──┼────────┼────┼──┼─────┼────┼───────────┼──────────┤ │ ⒋ │上明哲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HQ00000000│年5月│ 八、四00、000│ 四二0、000│ ├──┼────────┼────┼──┼─────┼────┼───────────┼──────────┤ │ ⒌ │上明哲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HQ00000000│年5月│ 一八、五00、000│ 九二五、000│ ├──┼────────┼────┼──┼─────┼────┼───────────┼──────────┤ │ ⒍ │上明哲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JA00000000│年6月│ 一九、六00、000│ 九八0、000│ ├──┼────────┼────┼──┼─────┼────┼───────────┼──────────┤ │小計│上明哲有限公司 │ │ 三 │ │ │ 四六、五00、000│ 二、三二五、000│ ├──┼────────┼────┼──┼─────┼────┼───────────┼──────────┤ │ ⒎ │喬益工程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HQ00000000│年5月│ 七、五00、000│ 三七五、000│ ├──┼────────┼────┼──┼─────┼────┼───────────┼──────────┤ │ ⒏ │喬益工程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JA00000000│年6月│ 一七、五00、000│ 八七五、000│ ├──┼────────┼────┼──┼─────┼────┼───────────┼──────────┤ │小計│喬益工程有限公司│ │ 二 │ │ │ 二五、000、000│ 一、二五0、000│ ├──┼────────┼────┼──┼─────┼────┼───────────┼──────────┤ │ ⒐ │荃陽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HQ00000000│年5月│ 一八、000、000│ 九00、000│ ├──┼────────┼────┼──┼─────┼────┼───────────┼──────────┤ │合計│ │ 年度 │ 九 │ │ │一五八、三五0、000│ 七、九一七、五00│ └──┴────────┴────┴──┴─────┴────┴───────────┴──────────┘ 附表二:安鋒公司取得虛設公司統一發票明細表﹙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 公 司 名 稱 │逃漏年度│張數│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 發 票 金 額 │ 逃漏營業稅額 │ ├──┼────────┼────┼──┼─────┼────┼───────────┼──────────┤ │ ⒈ │丰陵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一 │KG00000000│年月│ 二、0六0、五00│ 一0三、0二五│ ├──┼────────┼────┼──┼─────┼────┼───────────┼──────────┤ │ ⒉ │丰陵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KG00000000│年月│ 一0、000、000│ 五00、000│ ├──┼────────┼────┼──┼─────┼────┼───────────┼──────────┤ │ ⒊ │丰陵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KG00000000│年月│ 九、四九0、000│ 四七四、五00│ ├──┼────────┼────┼──┼─────┼────┼───────────┼──────────┤ │ ⒋ │丰陵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KG00000000│年月│ 六、00六、000│ 三00、三00│ ├──┼────────┼────┼──┼─────┼────┼───────────┼──────────┤ │ ⒌ │丰陵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KG00000000│年月│ 一二、七四0、000│ 六三七、000│ ├──┼────────┼────┼──┼─────┼────┼───────────┼──────────┤ │ ⒍ │丰陵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KG00000000│年月│ 五、二00、00│ 二六0、000│ ├──┼────────┼────┼──┼─────┼────┼───────────┼──────────┤ │ ⒎ │丰陵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KG00000000│年月│ 七、一四0、00│ 三五七、000│ ├──┼────────┼────┼──┼─────┼────┼───────────┼──────────┤ │ ⒏ │丰陵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KG00000000│年月│ 七、三五0、000│ 三六七、五00│ ├──┼────────┼────┼──┼─────┼────┼───────────┼──────────┤ │小計│丰陵企業有限公司│ │ 八 │ │ │ 五九、九八六、五00│ 二、九九九、三二五│ ├──┼────────┼────┼──┼─────┼────┼───────────┼──────────┤ │ ⒐ │暐晴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KG00000000│年月│ 一、六二0、000│ 八一、000│ ├──┼────────┼────┼──┼─────┼────┼───────────┼──────────┤ │ ⒑ │暐晴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KG00000000│年月│ 一、八00、000│ 九0、000│ ├──┼────────┼────┼──┼─────┼────┼───────────┼──────────┤ │ ⒒ │暐晴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KG00000000│年月│ 一、九八0、000│ 九九、000│ ├──┼────────┼────┼──┼─────┼────┼───────────┼──────────┤ │ ⒓ │暐晴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KG00000000│年月│ 二、三四0、000│ 一一七、000│ ├──┼────────┼────┼──┼─────┼────┼───────────┼──────────┤ │ ⒔ │暐晴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KG00000000│年月│ 二、三四0、000│ 一一七、000│ ├──┼────────┼────┼──┼─────┼────┼───────────┼──────────┤ │ ⒕ │暐晴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KG00000000│年月│ 九、八00、000│ 四九0、000│ ├──┼────────┼────┼──┼─────┼────┼───────────┼──────────┤ │ ⒖ │暐晴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KG00000000│年月│ 八、六00、000│ 四三0、000│ ├──┼────────┼────┼──┼─────┼────┼───────────┼──────────┤ │小計│暐晴企業有限公司│ │ 七 │ │ │ 二八、四八0、000│ 一、四二四、000│ ├──┼────────┼────┼──┼─────┼────┼───────────┼──────────┤ │ ⒗ │荃陽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FC00000000│年月│ 一七、七00、000│ 八八五、000│ ├──┼────────┼────┼──┼─────┼────┼───────────┼──────────┤ │ ⒘ │荃陽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FN00000000│年月│ 一七、七00、000│ 八八五、000│ ├──┼────────┼────┼──┼─────┼────┼───────────┼──────────┤ │ ⒙ │荃陽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GJ00000000│年2月│ 一七、七00、000│ 八八五、000│ ├──┼────────┼────┼──┼─────┼────┼───────────┼──────────┤ │ ⒚ │荃陽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GU00000000│年3月│ 五、九00、000│ 二九五、000│ ├──┼────────┼────┼──┼─────┼────┼───────────┼──────────┤ │小計│荃陽企業有限公司│ │ 四 │ │ │ 五九、000、000│ 二、九五0、000│ ├──┼────────┼────┼──┼─────┼────┼───────────┼──────────┤ │ ⒛ │喬益工程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DW00000000│年8月│ 三0、000、000│ 一、五00、000│ ├──┼────────┼────┼──┼─────┼────┼───────────┼──────────┤ │ │喬益工程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EG00000000│年9月│ 二0、000、000│ 一、000、000│ ├──┼────────┼────┼──┼─────┼────┼───────────┼──────────┤ │ │喬益工程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ES00000000│年月│ 二0、000、000│ 一、000、000│ ├──┼────────┼────┼──┼─────┼────┼───────────┼──────────┤ │ │喬益工程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FC00000000│年月│ 二0、000、000│ 一、000、000│ ├──┼────────┼────┼──┼─────┼────┼───────────┼──────────┤ │ │喬益工程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GJ00000000│年2月│ 一0、000、000│ 五00、000│ ├──┼────────┼────┼──┼─────┼────┼───────────┼──────────┤ │小計│喬益工程有限公司│ │ 五 │ │ │一00、000、000│ 五、000、000│ ├──┼────────┼────┼──┼─────┼────┼───────────┼──────────┤ │ │煜誠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CQ00000000│年5月│ 一二、000、000│ 六00、000│ ├──┼────────┼────┼──┼─────┼────┼───────────┼──────────┤ │ │煜誠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CQ00000000│年5月│ 一三、二00、000│ 六六0、000│ ├──┼────────┼────┼──┼─────┼────┼───────────┼──────────┤ │ │煜誠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DA00000000│年6月│ 八、000、000│ 四00、000│ ├──┼────────┼────┼──┼─────┼────┼───────────┼──────────┤ │ │煜誠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DA00000000│年6月│ 八、八00、000│ 四四0、000│ ├──┼────────┼────┼──┼─────┼────┼───────────┼──────────┤ │ │煜誠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一 │DW00000000│年8月│ 二六、四00、000│ 一、三二0、000│ ├──┼────────┼────┼──┼─────┼────┼───────────┼──────────┤ │ │煜誠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EG00000000│年9月│ 一七、六00、000│ 八八0、000│ ├──┼────────┼────┼──┼─────┼────┼───────────┼──────────┤ │ │誠實業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ES00000000│年月│ 一七、六00、000│ 八八0、000│ ├──┼────────┼────┼──┼─────┼────┼───────────┼──────────┤ │ │煜誠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FC00000000│年月│ 一七、六00、000│ 八八0、000│ ├──┼────────┼────┼──┼─────┼────┼───────────┼──────────┤ │ │煜誠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GJ00000000│年2月│ 八、八00、000│ 四四0、000│ ├──┼────────┼────┼──┼─────┼────┼───────────┼──────────┤ │小計│煜誠實業有限公司│ │ 九 │ │ │一三0、000、000│ 六、五00、000│ ├──┼────────┼────┼──┼─────┼────┼───────────┼──────────┤ │ │謙禾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GJ00000000│年2月│ 一四、八00、 000│ 七四0、000│ ├──┼────────┼────┼──┼─────┼────┼───────────┼──────────┤ │ │謙禾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GJ00000000│年2月│ 一三、九00、000│ 六九五、000│ ├──┼────────┼────┼──┼─────┼────┼───────────┼──────────┤ │ │謙禾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HE00000000│年4月│ 一四、八00、000│ 七四0、000│ ├──┼────────┼────┼──┼─────┼────┼───────────┼──────────┤ │ │謙禾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HE00000000│年4月│一三、九00、000│ 六九五、000│ ├──┼────────┼────┼──┼─────┼────┼───────────┼──────────┤ │ │謙禾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JA00000000│年6月│ 二九、六00、000│ 一、四八0、000│ ├──┼────────┼────┼──┼─────┼────┼───────────┼──────────┤ │小計│謙禾企業有限公司│ │ 五 │ │ │ 八七、000、000│ 四、三五0、000│ ├──┼────────┼────┼──┼─────┼────┼───────────┼──────────┤ │ │王頂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HQ00000000│年5月│ 七、八00、000│ 三九0、000│ ├──┼────────┼────┼──┼─────┼────┼───────────┼──────────┤ │ │王頂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JA00000000│年6月│ 三一、二00、000│ 一、五六0、000│ ├──┼────────┼────┼──┼─────┼────┼───────────┼──────────┤ │小計│王頂實業有限公司│ │ 二 │ │ │ 三九、000、000 │ 一、九五0、000│ ├──┼────────┼────┼──┼─────┼────┼───────────┼──────────┤ │ │聚灃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GU00000000│年3月│ 一三、三八0、000 │ 六六九、000│ ├──┼────────┼────┼──┼─────┼────┼───────────┼──────────┤ │ │聚灃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HE00000000│年4月│ 二二、三00、000│ 一、一一五、000│ ├──┼────────┼────┼──┼─────┼────┼───────────┼──────────┤ │ │聚灃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HQ00000000│年5月│ 八、九二0、000│ 四四六、000│ ├──┼────────┼────┼──┼─────┼────┼───────────┼──────────┤ │小計│聚灃有限公司 │ │ 三 │ │ │ 四四、六00、000│ 二、二三0、000│ ├──┼────────┼────┼──┼─────┼────┼───────────┼──────────┤ │ │上明哲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GJ00000000│年2月│ 二一、七00、000│ 一、0八五、000│ ├──┼────────┼────┼──┼─────┼────┼───────────┼──────────┤ │ │上明哲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GJ00000000│年2月│ 一一、四00、000│ 五七0、000│ ├──┼────────┼────┼──┼─────┼────┼───────────┼──────────┤ │ │上明哲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HE00000000│年4月│ 二一、七00、000│ 一、0八五、000│ ├──┼────────┼────┼──┼─────┼────┼───────────┼──────────┤ │小計│上明哲有限公司 │ │ 三 │ │ │ 五四、八00、000│ 二、七四0、000│ ├──┼────────┼────┼──┼─────┼────┼───────────┼──────────┤ │ │聯澤工程有限公 │ 年度 │ 一 │GU00000000│年3月│ 一八、000、000│ 九00、000│ ├──┼────────┼────┼──┼─────┼────┼───────────┼──────────┤ │ │聯澤工程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HE00000000│年4月│ 一八、000、000│ 九00、000│ ├──┼────────┼────┼──┼─────┼────┼───────────┼──────────┤ │ │聯澤工程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HQ00000000│年5月│ 一四、五00、000│ 七二五、000│ ├──┼────────┼────┼──┼─────┼────┼───────────┼──────────┤ │ │聯澤工程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HQ00000000│年5月│ 一二、000、000│ 六00、000│ ├──┼────────┼────┼──┼─────┼────┼───────────┼──────────┤ │小計│聯澤工程有限公司│ │ 四 │ │ │ 六二、五00、000│ 三、一二五、000│ ├──┼────────┼────┼──┼─────┼────┼───────────┼──────────┤ │ │ │ 年度 │十四│ │ │二四六、六00、000│一二、三三0、000│ │ ├────────┼────┼──┼─────┼────┼───────────┼──────────┤ │合計│ │ 年度 │卅六│ │ │四一八、七六六、五00│二0、九三八、三二五│ │ ├────────┼────┼──┼─────┼────┼───────────┼──────────┤ │ │ │ │五十│ │ │六六五、三六六、五00│三三、二六八、三二五│ └──┴────────┴────┴──┴─────┴────┴───────────┴──────────┘ 附表三:振安公司取得虛設公司統一發票明細表﹙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 公 司 名 稱 │逃漏年度│張數│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 發 票 金額 │ 逃漏營業稅額 │ ├──┼────────┼────┼──┼─────┼────┼───────────┼──────────┤ │ ⒈ │荃陽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EG00000000│年9月│ 八、二0一、七二0│ 四一0、0八六│ ├──┼────────┼────┼──┼─────┼────┼───────────┼──────────┤ │ ⒉ │荃陽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ES00000000│年月│ 八、0九九、八六三│ 四0四、九九三│ ├──┼────────┼────┼──┼─────┼────┼───────────┼──────────┤ │ ⒊ │荃陽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ES00000000│年月│ 一一、0五八、二九八│ 五五二、九一五│ ├──┼────────┼────┼──┼─────┼────┼───────────┼──────────┤ │ ⒋ │荃陽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ES00000000│年月│ 一七、二四四、0六一│ 八六二、二0三│ ├──┼────────┼────┼──┼─────┼────┼───────────┼──────────┤ │ ⒌ │荃陽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HQ00000000│年5月│ 四、二00、000│ 二一0、000│ ├──┼────────┼────┼──┼─────┼────┼───────────┼──────────┤ │ ⒍ │荃陽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JA00000000│年6月│ 一六、八00、000│ 八四0、000│ ├──┼────────┼────┼──┼─────┼────┼───────────┼──────────┤ │小計│荃陽企業有限公司│ │ 六 │ │ │ 六五、六0三、九四二│ 三、二八0、一九七│ ├──┼────────┼────┼──┼─────┼────┼───────────┼──────────┤ │ ⒎ │喬益工程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GU00000000│年3月│ 八、四000、000│ 四二0、000│ ├──┼────────┼────┼──┼─────┼────┼───────────┼──────────┤ │ ⒏ │喬益工程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HE00000000│年4月│ 一九、六00、000│ 九八0、000│ ├──┼────────┼────┼──┼─────┼────┼───────────┼──────────┤ │小計│喬益工程有限公司│ │ 二 │ │ │ 二八、000、000│ 一、四00、000│ ├──┼────────┼────┼──┼─────┼────┼───────────┼──────────┤ │ ⒐ │煜誠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GU00000000│年3月│ 一二、000、000│ 六00、000│ ├──┼────────┼────┼──┼─────┼────┼───────────┼──────────┤ │ ⒑ │煜誠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GU00000000│年3月│ 九、六00、000│ 四八0、000│ ├──┼────────┼────┼──┼─────┼────┼───────────┼──────────┤ │小計│煜誠實業有限公司│ │ 二 │ │ │ 二一、六00、000│ 一、0八0、000│ ├──┼────────┼────┼──┼─────┼────┼───────────┼──────────┤ │ ⒒ │王頂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FY00000000│年1月│ 二七、三八八、0五一│ 一、三六九、四0三│ ├──┼────────┼────┼──┼─────┼────┼───────────┼──────────┤ │ ⒓ │王頂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FY00000000│年1月│ 三四、一二0、七一0│ 一、七0六、0三六│ ├──┼────────┼────┼──┼─────┼────┼───────────┼──────────┤ │小計│王頂實業有限公司│ │ 二 │ │ │ 六一、五0八、七六一│ 三、0七五、四三九│ ├──┼────────┼────┼──┼─────┼────┼───────────┼──────────┤ │ ⒔ │聚灃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FC00000000│年月│ 五、八00、000│ 二九0、000│ ├──┼────────┼────┼──┼─────┼────┼───────────┼──────────┤ │ ⒕ │聚灃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FC00000000│年月│ 一二、四00、000│ 六二0、000│ ├──┼────────┼────┼──┼─────┼────┼───────────┼──────────┤ │ ⒖ │聚灃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FC00000000│年月│ 一一、三五0、000│ 五六七、五00│ ├──┼────────┼────┼──┼─────┼────┼───────────┼──────────┤ │ ⒗ │聚灃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FC00000000│年月│ 一0、八五0、000│ 五四二、五00│ ├──┼────────┼────┼──┼─────┼────┼───────────┼──────────┤ │ ⒘ │聚灃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FY00000000│年1月│ 八、七00、000│ 四三五、000│ ├──┼────────┼────┼──┼─────┼────┼───────────┼──────────┤ │ ⒙ │聚灃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FY00000000│年1月│ 二0、一五0、000│ 一、00七、五00│ ├──┼────────┼────┼──┼─────┼────┼───────────┼──────────┤ │小計│聚灃有限公司 │ │ 六 │ │ │ 六九、二五0、000│ 三、四六二、五00│ ├──┼────────┼────┼──┼─────┼────┼───────────┼──────────┤ │ ⒚ │上明哲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FC00000000│年月│ 一七、八00、000│ 八九0、000│ ├──┼────────┼────┼──┼─────┼────┼───────────┼──────────┤ │ ⒛ │上明哲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FC00000000│年月│ 一四、六00、000│ 七三0、000│ ├──┼────────┼────┼──┼─────┼────┼───────────┼──────────┤ │ │上明哲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FN00000000│年月│ 二六、五00、000│ 一、三二五、000│ ├──┼────────┼────┼──┼─────┼────┼───────────┼──────────┤ │ │上明哲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HQ00000000│年5月│ 一0、四00、000│ 五二0、000│ ├──┼────────┼────┼──┼─────┼────┼───────────┼──────────┤ │小計│上明哲有限公司 │ │ 四 │ │ │ 六九、三00、000│ 三、四六五、000│ ├──┼────────┼────┼──┼─────┼────┼───────────┼──────────┤ │ │聯澤工程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GU00000000│年3月│ 三、六00、000│ 一八0、000│ ├──┼────────┼────┼──┼─────┼────┼───────────┼──────────┤ │ │聯澤工程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HE00000000│年4月│ 八、四00、000│ 四二0、000│ ├──┼────────┼────┼──┼─────┼────┼───────────┼──────────┤ │小計│聯澤工程有限公司│ │ 二 │ │ │ 一二、000、000│ 六00、000│ ├──┼────────┼────┼──┼─────┼────┼───────────┼──────────┤ │ │先巨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FC00000000│年月│ 二四、二00、000│ 一、二一0、000│ ├──┼────────┼────┼──┼─────┼────┼───────────┼──────────┤ │ │先巨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FC00000000│年月│ 一一、四00、000│ 五七0、000│ ├──┼────────┼────┼──┼─────┼────┼───────────┼──────────┤ │ │先巨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FC00000000│年月│ 九、八00、000│ 四九0、000│ ├──┼────────┼────┼──┼─────┼────┼───────────┼──────────┤ │ │先巨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FN00000000│年月│ 一八、0五0、六00│ 九0二、五三0│ ├──┼────────┼────┼──┼─────┼────┼───────────┼──────────┤ │小計│先巨實業有限公司│ │ 四 │ │ │ 六三、四五0、六00│ 三、一七二、五三0│ ├──┼────────┼────┼──┼─────┼────┼───────────┼──────────┤ │ │ │ 年度 │十五│ │ │二0七、三五四、五四二│一0、三六七、七二七│ │ ├────────┼────┼──┼─────┼────┼───────────┼──────────┤ │合計│ │ 年度 │十三│ │ │一八三、三五八、七六一│ 九、一六七、九三九│ │ ├────────┼────┼──┼─────┼────┼───────────┼──────────┤ │ │ │ │廿八│ │ │三九0、七一三、三0三│一九、五三五、六六六│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 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