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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一八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黃三友施柏宏劉建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一八號

原告
忠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三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僅陳述願賠償新台幣十萬元,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棄損壞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洪生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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