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О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О九號
- 原告
- 火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鳳山市○○街二七巷五十號
- 法定代理人
- 吳銘輝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捷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