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О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О九號 原 告 火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鳳山市○○街二七巷五十號 法定代理人 吳銘輝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捷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郭貞秀 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黃國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