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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О九號

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林水城陳玉聰郭貞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О九號

原告
火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鳳山市○○街二七巷五十號
法定代理人
吳銘輝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被告
捷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郭貞秀

                   書 記 官  黃國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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