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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三四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施柏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三四號

原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六○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貳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之擔保金外,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甲○○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一日起,在高雄市○○○路一0九九號經營聯興汽車材料行(對外以聯興車工房名義營業)並擔任負責人,其商店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下稱信用卡處理中心)簽約為信用卡消費之特約商店,並取得信用卡刷卡機一台。詎被告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二名男子,即自稱「高瑞隆」與綽號「皮蛋」之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自八十九年三月八日起至同年五月三日止,由「高瑞隆」及「皮蛋」二人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共同持偽造他人之信用卡至甲○○經營之聯興車工房,於電子二聯式刷卡機上假藉刷卡消費方式(實際上並未於二聯式簽帳單上簽名),使信用卡處理中心不知有詐而如數支付消費款予被告,致損害於信用卡處理中心及真正持卡人之權益。被告甲○○等三人於上開期間共刷卡三十四次,計刷卡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五十二萬二千八百八十元,所詐得之消費款均由甲○○與「高瑞隆」、「皮蛋」雙方以五五分帳,朋分花用。本件被告既因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對原告因此所受損害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爰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證據:提出聯興汽車材料行偽卡交易明細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對原告之聲明不爭執。

二、陳述:對原告之陳述無意見。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一日起,在高雄市○○○路一0九九號經營聯興汽車材料行並擔任負責人,其商店與信用卡處理中心簽約為信用卡消費之特約商店,並取得信用卡刷卡機一台。詎被告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二名男子,即自稱「高瑞隆」與綽號「皮蛋」之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自八十九年三月八日起至同年五月三日止,由「高瑞隆」及「皮蛋」二人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共同持偽造他人之信用卡至被告經營之聯興車工房,於電子二聯式刷卡機上假藉刷卡消費方式(實際上並未於二聯式簽帳單上簽名),使信用卡處理中心不知有詐而如數支付消費款予被告,致損害於信用卡處理中心及真正持卡人之權益。被告與共犯「皮蛋」等三人於上開期間共刷卡三十四次,計刷卡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五十二萬二千八百八十元,所詐得之消費款均由甲○○與「高瑞隆」、「皮蛋」雙方以五五分帳,朋分花用之事實,業據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六○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罪刑在案,並有聯興汽車材料行偽卡交易明細一份為證,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二、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以偽造之信用卡於刷卡後向原告詐騙消費款,是依首揭法條規定,自應對原告負賠償之責。是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五十二萬二千八百八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十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本件原告就其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金額准許之。

據上論斷,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十款、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法 官 施 柏 宏

書記官 邱 秋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聯興汽車材料行偽卡交易明細              │
    ├──────────┬─────┬────┬────┤
    │    卡     號       │ 消費日期 │ 金   額│發卡銀行│
    ├──────────┼─────┼────┼────┤
    │0000-0000-0000-0000 │ 2000/3/8 │ $15,500│玉山銀行│
    ├──────────┼─────┼────┼────┤
    │0000-0000-0000-0000 │ 2000/3/14│ $23,100│中國商銀│
    ├──────────┼─────┼────┼────┤
    │0000-0000-0000-0000 │ 2000/4/9 │ $14,700│上海銀行│
    ├──────────┼─────┼────┼────┤
    │0000-0000-0000-0000 │ 2000/4/9 │ $16,800│中國信託│
    ├──────────┼─────┼────┼────┤
    │0000-0000-0000-0000 │ 2000/4/13│ $18,900│台新銀行│
    ├──────────┼─────┼────┼────┤
    │0000-0000-0000-0000 │ 2000/4/13│ $23,100│台新銀行│
    ├──────────┼─────┼────┼────┤
    │0000-0000-0000-0000 │ 2000/4/18│ $26,250│台新銀行│
    ├──────────┼─────┼────┼────┤
    │0000-0000-0000-0000 │ 2000/4/18│ $15,750│渣打銀行│
    ├──────────┼─────┼────┼────┤
    │0000-0000-0000-0000 │ 2000/5/1 │ $18,000│中國信託│
    ├──────────┼─────┼────┼────┤
    │0000-0000-0000-0000 │ 2000/5/1 │ $14,280│荷蘭銀行│
    ├──────────┼─────┼────┼────┤
    │0000-0000-0000-0000 │ 2000/5/1 │ $5,300 │中國信託│
    ├──────────┼─────┼────┼────┤
    │0000-0000-0000-0000 │ 2000/5/1 │ $19,300│台新銀行│
    ├──────────┼─────┼────┼────┤
    │0000-0000-0000-0000 │ 2000/5/1 │ $16,800│高雄三信│
    ├──────────┼─────┼────┼────┤
    │0000-0000-0000-0000 │ 2000/5/1 │ $12,000│渣打銀行│
    ├──────────┼─────┼────┼────┤
    │0000-0000-0000-0000 │ 2000/5/1 │ $20,120│中國信託│
    ├──────────┼─────┼────┼────┤
    │0000-0000-0000-0000 │ 2000/5/1 │ $18,200│誠泰銀行│
    ├──────────┼─────┼────┼────┤
    │0000-0000-0000-0000 │ 2000/5/1 │ $15,500│中國信託│
    ├──────────┼─────┼────┼────┤
    │0000-0000-0000-0000 │ 2000/5/1 │ $15,000│花旗銀行│
    ├──────────┼─────┼────┼────┤
    │0000-0000-0000-0000 │ 2000/5/1 │ $9,800 │玉山銀行│
    ├──────────┼─────┼────┼────┤
    │0000-0000-0000-0000 │ 2000/5/2 │ $6,600 │渣打銀行│
    ├──────────┼─────┼────┼────┤
    │0000-0000-0000-0000 │ 2000/5/2 │ $11,800│中國信託│
    ├──────────┼─────┼────┼────┤
    │0000-0000-0000-0000 │ 2000/5/2 │ $16,100│花旗銀行│
    ├──────────┼─────┼────┼────┤
    │0000-0000-0000-0000 │ 2000/5/2 │ $12,380│台新銀行│
    ├──────────┼─────┼────┼────┤
    │0000-0000-0000-0000 │ 2000/5/2 │ $13,000│高雄三信│
    ├──────────┼─────┼────┼────┤
    │0000-0000-0000-0000 │ 2000/5/2 │ $15,500│荷蘭銀行│
    ├──────────┼─────┼────┼────┤
    │0000-0000-0000-0000 │ 2000/5/2 │ $19,200│渣打銀行│
    ├──────────┼─────┼────┼────┤
    │0000-0000-0000-0000 │ 2000/5/2 │ $16,300│中國信託│
    ├──────────┼─────┼────┼────┤
    │0000-0000-0000-0000 │ 2000/5/2 │ $10,200│玉山銀行│
    ├──────────┼─────┼────┼────┤
    │0000-0000-0000-0000 │ 2000/5/3 │ $12,800│中國信託│
    ├──────────┼─────┼────┼────┤
    │0000-0000-0000-0000 │ 2000/5/3 │ $19,800│中國信託│
    ├──────────┼─────┼────┼────┤
    │0000-0000-0000-0000 │ 2000/5/3 │ $13,600│高雄三信│
    ├──────────┼─────┼────┼────┤
    │0000-0000-0000-0000 │ 2000/5/3 │ $11,000│台新銀行│
    ├──────────┼─────┼────┼────┤
    │0000-0000-0000-0000 │ 2000/5/3 │ $12,000│花旗銀行│
    ├──────────┼─────┼────┼────┤
    │0000-0000-0000-0000 │ 2000/5/3 │ $14,200│玉山銀行│
    ├──────────┴─────┴────┴────┤
    │總金額合計  $522,8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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