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七三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華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七四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水 城 法 官 郭 貞 秀 法 官 黃 悅 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 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