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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八七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黃三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八七號

原告
丙○○
被告
成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丁○○

        戊○○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五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丁○○、戊○○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黃三友

書記官 葛羽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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