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八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八七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成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丁○○
戊○○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五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丁○○、戊○○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