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三О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三ОО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甲○○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均更正為「甲○○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甲○○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甲○○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