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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六一八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六一八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夥同林家樂、卓峰仁、蘇再發、沈良鴻、林瑞祥,基於竊盜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附表所示之犯罪方法,竊取他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冷凍貨品,得手後,即由林武招或林家樂將之販售予零售市場等處,朋分款項花用。嗣經周政德、莊隆源及施明仁報警處理,又林家樂、林武招、卓峰仁、甲○○、蘇再發等人,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查獲於九十年十二月九日晚上,在高雄市鼓山區○○○路四三○號豐晟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豐晟冷凍廠」內,涉犯強盜案件(另案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號審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供認不諱,並有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一份、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九三五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五六號判決各乙紙附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罪証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油壓剪在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被告等攜帶油壓剪,並持油壓剪破壞冷凍庫大門外掛之鎖頭,毀壞安全設備而進入冷凍庫行竊,復於附表所示時、地分別夥同如附表所示之行為人,即結夥三人以上為竊盜犯行,且於附表編號一、二之行為又屬夜間侵入有人看顧之建築物行竊。核被告甲○○所為,於附表編號一、二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加重竊盜罪,於附表編號三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加重竊盜罪,公訴人起訴就此部分論以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加重竊盜罪尚有誤會,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分別與附表所示之行為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三次加重竊盜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公訴人雖僅就被告等如附表編號三之犯行加以起訴,惟其餘被告所為竊盜犯行既與經起訴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得一併予以審判,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時期,不思以正當工作賺取金錢,竟糾集眾人之力,非法牟取他人財物,造成被害人之損失甚鉅,犯罪之手段、目的,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供犯罪所用之油壓剪乙支,並未扣案,且已為共犯林家樂所棄置,亦據被告林家樂供明在卷,為免日後執行困難,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郭 佳 瑛

書記官 林 仕 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行為人│犯罪  時間│犯罪  地點│犯 罪 方 法 │ 所得物品 │被害人│
├──┼───┼─────┼─────┼──────┼─────┼───┤
│一  │林家樂│九十年七月│高雄市苓雅│結夥三人以上│冷凍豬腸七│邱昇宗│
│    │卓峰仁│十日晚上  │區○○○路│,於夜間侵入│百七十箱、│林秀貞│
│    │甲○○│          │六十五號「│有人看顧之建│豬肉小排二│      │
│    │蘇再發│          │金內冠冷凍│築物,並由林│十箱(價值│      │
│    │沈良鴻│          │廠」一○九│家樂持其所有│約二十五萬│      │
│    │林瑞祥│          │號及一一○│客觀上可供兇│元);冷凍│      │
│    │      │          │號冷凍庫  │器使用之油壓│豬腸一百二│      │
│    │      │          │          │剪乙支,破壞│十箱、豬大│      │
│    │      │          │          │鎖頭(毀損部│骨二十箱、│      │
│    │      │          │          │分未據告訴)│(價值約十│      │
│    │      │          │          │竊取。      │九萬元)。│      │
├──┼───┼─────┼─────┼──────┼─────┼───┤
│二  │林家樂│九十年十一│屏東市大豐│結夥三人以上│冷凍豬肉一│葉義清│
│    │林武招│月三十日晚│路三巷八號│,於夜間侵入│百六十箱(│田守林│
│    │甲○○│上        │「建誠冷凍│有人看顧之建│價值約二十│王信行│
│    │林瑞祥│          │廠」      │築物,並由林│餘萬元);│卜桂玉│
│    │沈良鴻│          │          │家樂持其所有│冷凍龍蝦六│      │
│    │蘇再發│          │          │客觀上可供兇│箱、仿鮑魚│      │
│    │      │          │          │器使用之油壓│二箱、草蝦│      │
│    │      │          │          │剪乙支,破壞│仁二箱(價│      │
│    │      │          │          │鎖頭(毀損部│值約六萬八│      │
│    │      │          │          │分未據告訴)│千元);冷│      │
│    │      │          │          │) 竊取。   │凍蟹肉四十│      │
│    │      │          │          │            │箱、蟹管十│      │
│    │      │          │          │            │二箱(價值│      │
│    │      │          │          │            │約八萬餘元│      │
│    │      │          │          │            │)        │      │
├──┼───┼─────┼─────┼──────┼─────┼───┤
│三  │林家樂│九十年十一│彰化縣秀水│先由林武招佯│牛肉二百三│莊隆源│
│    │      │月六日凌晨│鄉鶴鳴村彰│稱欲合租第三│十一箱、條│施明仁│
│    │蘇再發│三時許    │鹿路一六○│二號冷凍庫,│肉五十箱、│      │
│    │甲○○│          │號「立東冷│而三二及三五│滑蛋牛柳十│      │
│    │林瑞祥│          │凍廠」三二│號冷凍庫互通│一箱、涮羊│      │
│    │沈良鴻│          │及三五號冷│,再以載運空│肉九十箱、│      │
│    │      │          │凍庫      │箱,藉以儲貨│羊骨二十箱│      │
│    │      │          │          │為名,結夥三│、鵝肉四百│      │
│    │      │          │          │人以上,並由│五十一件(│      │
│    │      │          │          │林家樂持其所│價值約一百│      │
│    │      │          │          │有客觀上可供│三十九萬六│      │
│    │      │          │          │兇器使用之油│千元);起│      ││
│    │      │          │          │壓剪乙支,破│訴書誤載為│      │
││      │          │          │壞鎖頭(毀損│鵝肉一百七│      │
│    │      │          │          │部分未據告訴│十箱,應予│      │
│    │      │          │          │)竊取。    │更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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