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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二三三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葉啟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二三三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二五號),本院審理後,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審判(原案號:九十一年簡字第五二0號),判決如左:

主文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八十八年至九十年間,因贓物、搶奪、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一年十月、三月確定,分別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九十年九月十七日及九十一年四月七日執行完畢。

二、乙○○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先後二次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九一一號及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五五四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乙○○仍不知警惕,復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之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凌晨四時許回溯二十四小時內之某時,在高雄地區之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一次,嗣為警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凌晨四時,在高雄市新興區○○○路十一號地下室「E本KPUB」查獲。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為警查獲前一天因頭痛至藥房購買「三支雨傘標友露安」感冒糖漿服用,可能是感冒藥的成分才導致驗尿結果呈陽性反應云云。經查: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MDMA之陽性反應,此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一份在卷可稽;被告雖辯稱伊因服用感冒藥才被驗出陽性反應云云,然經本院曉諭被告提出用藥證明,被告僅云藥房的人說時間過久不敢開收據給我等語(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審判筆錄),證人即被告部隊長官甲○○亦證稱:其陪同被告前往藥房,老闆說事情已過一年,所以不敢開收據等語明確(同上審判筆錄),是被告之尿液檢驗結果既呈MDMA陽性反應,又無證據足證其係因治療疾病而服用合格醫師或藥師開立之處方藥品而導致上開驗尿結果,所辯因頭痛吃藥才驗出陽性云云尚難採信,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堪以認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先後二次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九一一號及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五五四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其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依同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於八十八年至九十年間,因贓物、搶奪、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一年十月、三月確定,分別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九十年九月十七日及九十一年四月七日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參,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性質上乃屬對自我身心健康之自戕行為,其行為本身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並非直接、巨大,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葉啟洲

書記官 蔡語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二三三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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