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四七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四七六號
- 公訴人
-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參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攜帶兇器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