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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四七六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陳明富劉定安吳志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四七六號

公訴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參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攜帶兇器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明 富

法 官 劉 定 安

法 官 吳 志 豪

書記官 邱 秋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四七六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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