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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五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五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三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連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非法重製音樂光碟片及影音光碟片、價格表肆張、塑膠投錢筒壹個均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附表一、二所示之音樂光碟及影音光碟,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及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等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而未經該等公司同意或授權非法重製之物,竟意圖營利及散佈並基於概括犯意,販賣非法重製音樂光碟及影音光碟,連續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及同年十二月十日,以每日酬勞新台幣(下同)五百元之代價受雇於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為「沙仔」之成年男子,先後在高雄市楠梓區楠都市○○○○路與新昌街口之金山夜市,以每片非法重製光碟一百元且買三送一之價格,陳列並交付予不特定之顧客牟取不法利益,而侵害上開著作權人之著作權。嗣於九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訴書誤植為十月二十七日)晚間八時四十五分許,在金山夜市內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非法重製光碟及投錢桶一個、標示牌四張。

二、案經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勝琦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漏載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及勝琦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未否認九十年十二月十日為警查獲時,將扣案光碟片公開陳列於金山夜市帶不特定顧客以自行投幣於所陳設投錢桶方式購買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於同年十一月十八日在楠梓區南都市場販賣非法重製音樂光碟之犯行,辯稱是「沙仔」去賣的,與自己無關云云。然查:右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中自白:「我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曾在楠梓區南都市場販賣盜版光碟,又於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在高(雄)市楠梓區金山夜市販賣盜版光碟,二次均為『沙仔』告知我去販賣」之語屬實,若非被告果曾於前開時、地販賣非法重製音樂光碟,如何得以於為警查獲之時就販賣之時間及地點為具體之陳述,況被告為警查獲之時已坦承扣案之光碟片為其陳列,並無必要杜撰事實徒增自己之刑事責任,是其嗣後於審理中翻異前詞,無非係為卸責,並不足採,仍應以其於警訊中所陳較為可採,此外,前開事實並經告訴人代理人吳文彬、陳吉亨、翁世達、洪英展指訴綦詳,並有現場照片六張、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二百零九片、影音光碟一百五十片及著作權權利證明文件附卷可稽,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被告與「沙仔」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為陳列非法重製光碟之低度行為應為交付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以一販賣盜版光碟片之行為,同時侵害數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被告多次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為一己私利,不知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予以尊重,與國際社會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潮流相違背,本應予重罰,惟犯後坦承部分犯行,態度尚可,且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又僅屬受僱性質,情節較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因年輕識淺短於思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以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至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二百零九片、影音光碟一百五十片、自製價目表四張及投幣筒一個均為共同被告「沙仔」所有,係供其與被告共犯本件之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卓立婷

書記官 陳家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音樂光碟名稱        │被侵害歌曲名稱│片數  │錄音著作財產權人                │
├──────────┼───────┼───┼────────────────┤
│辛曉琪永遠等        │永遠          │三三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張惠妹真實等        │真實          │二七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陳慧玲飛吧等        │飛吧          │八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蘇永康悲傷止部等    │悲傷止步      │十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王菲流年等          │光之翼        │二六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王力宏唯一等        │唯一          │三一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周杰倫范特西等      │簡單愛        │三五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安立奎為愛走等      │ESCAPE  │一三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Sunday Girs等       │喜歡你        │五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容祖兒說真的等      │看清          │一一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徐懷鈺Mr. Right     │簡訊          │六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SHE等            │冰箱          │四    │華研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合計二百零九片                                                                │
└───────────────────────────────────────┘
附表二:如附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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