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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一八六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黃宗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一八六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收受贓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收受贓物,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罪。爰審酌被告收受贓物,助長車主追回失竊物之困難度,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難認良好及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且收受贓車之次日即遭警查獲,所得不法利益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法 官 黃宗揚

書記官 陳掌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一八六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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