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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六九七號

妨害投票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六九七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裕文
被告
甲○○
被告
丁○○
被告
丙○○○
被告
戊○○

右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二項、第三項所載「連續」二字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事實欄及理由欄均未敘及被告戊○○、甲○○、丙○○○及丁○○有連續之犯行,其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三項所載「連續」二字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刪除以為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法 官 卓立婷

書記官 李春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六九七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投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