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六九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六九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陳裕文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丁○○
- 被告
- 丙○○○
- 被告
- 戊○○
右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二項、第三項所載「連續」二字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事實欄及理由欄均未敘及被告戊○○、甲○○、丙○○○及丁○○有連續之犯行,其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三項所載「連續」二字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刪除以為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